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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油茶籽(YCZ2006)現貨交易電子(zǐ)購銷合同
2020-06-01 15:14:32 來源: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
買方:(交易代碼) (交易商名稱)
賣方:(交易代碼) (交易商名稱)
合同簽訂時間:    年(nián)    
本合同系買、賣雙方依照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現貨交易規則,通過交易中心電子(zǐ)交易系統進行油茶籽現貨交易而達成的(de)購銷合同。
鑒于:
1.買賣雙方均通過交易中心的(de)審核同意,成為(wèi)交易中心的(de)交易商,并均與交易中心簽署《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入市協議》;
2.買賣雙方均已仔細研讀并充分理(lǐ)解了《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現貨交易管理(lǐ)辦法(暫行)》及其他規則文件,同意遵守交易中心的(de)相關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hé)國(guó)合同法》以及交易中心的(de)有關規則,買賣雙方遵循平等、自(zì)願、公平和(hé)誠實信用的(de)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yī)、交易商品
1.1商品名稱:油茶籽2006
1.2商品代碼:YCZ2006
商品代碼解釋:YCZ代表油茶籽,2006代表合同最後履約時間在2020年(nián)6月份,詳見交易中心官網公告。
二、交易數量
買賣雙方通過交易中心電子(zǐ)交易系統成交的(de)油茶籽數量為(wèi)    (單位:千克)。
三、訂貨價格
買賣雙方通過交易中心電子(zǐ)交易系統成交的(de)油茶籽價格(即含增值稅價格)為(wèi)       元/千克。
四、合同有效期
合同簽訂日期        至合同履約完成日期       
五、交收地(dì)點
本合同項下油茶籽的(de)交收地(dì)點在交易中心油茶籽的(de)指定交收倉庫,詳見交易中心官網公告。
六、交收
買賣雙方交易商通過交易中心電子(zǐ)交易系統就當日訂立成功的(de)油茶籽進行申報交收,交收需按照《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商品交收管理(lǐ)實施細則(暫行)》的(de)有關規定進行。
七、質量規定
7.1 用于交收的(de)油茶籽須是2019年(nián)生産,質量标準在符合《LS/T 3119-2019 油茶籽》的(de)相關規定的(de)基礎上,還應同時符合以下指标:
色澤、氣味
正常
含油量(以幹基計)%
≥25.0
水分(%)
≤10.0
雜質(%)
≤1.0
黴變粒(%)
≤2.0
過氧化值(g/100g)
≤0.25
 酸價(以KOH計)(mg/g)
≤4.0
備注:過氧化值和(hé)酸價指标的(de)檢測以所交付的(de)油茶籽樣品所得的(de)原油為(wèi)樣品,檢驗方法參照GB/T 11765-2018執行。
7.2 用于交收的(de)油茶籽要求以編織袋或麻袋包裝,每袋50kg,重量誤差不超過0.1千克/袋。同一(yī)批次油茶籽的(de)包裝規格保持一(yī)緻。
7.3 每一(yī)存貨憑證對應的(de)油茶籽,應當是同一(yī)企業、同一(yī)品名、同一(yī)包裝、同一(yī)質量的(de)油茶籽。
7.4 非2019年(nián)生産的(de)油茶籽不得生成《存貨憑證》,不得用于實物交收。
八、訂貨保證
8.1 為(wèi)保障本合同順利履行,本合同訂立時,買賣雙方應按照《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現貨交易管理(lǐ)辦法》、《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現貨交易結算實施細則》的(de)規定交付訂貨保證金,訂貨保證金為(wèi)本合同總貨款的(de)20%。
8.2 交易中心根據《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風險控制實施細則(暫行)》規定調整訂貨保證金比例。
九、貨款結算
9.1 本合同訂立後,按照《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現貨交易管理(lǐ)辦法(暫行)》和(hé)《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現貨交易結算實施細則(暫行)》的(de)規定進行貨款結算。
9.2 買賣雙方根據《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商品交收管理(lǐ)實施細則(暫行)》的(de)規定履行各自(zì)的(de)交收義務;買賣雙方一(yī)緻同意,交收商品的(de)全部貨款在滿足以下情形之一(yī)時由交易中心在不晚于事件發生後的(de)次工作日劃轉至賣方賬戶:
9.2.1買方在D4交收日14:00前未對交收貨物之數量、質量提出異議;
9.2.2 買方對交收貨物數量、質量提出的(de)異議已解決;
9.2.3買方辦理(lǐ)完畢交收貨物的(de)提貨手續;
9.2.4交收貨物的(de)轉存申請經倉庫審核通過。
十、發票(piào)
買賣雙方進行實物交收時,賣方根據《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商品交收管理(lǐ)實施細則(暫行)》規定和(hé)買方提供的(de)發票(piào)信息向買方開具發票(piào)。經買賣雙方協商,同意延期開具發票(piào)的(de)除外。
十一(yī)、違約責任
11.1 根據《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現貨交易管理(lǐ)辦法(暫行)》及交易中心有關規則的(de)規定,買方在本合同訂立後,未能及時、足額向交易中心交付保證金或貨款的(de),買方即構成違約。
11.2 根據《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現貨交易管理(lǐ)辦法(暫行)》及交易中心有關規則的(de)規定,賣方發生如(rú)下情形之一(yī)的(de),賣方即構成違約:
11.2.1 賣方未能在規定時間內(nèi)提交有效存貨憑證的(de);
11.2.2 賣方提交的(de)存貨憑證對應的(de)貨物數量不足的(de);
11.2.3 賣方提交的(de)存貨憑證對應的(de)貨物質量不符合交易中心電子(zǐ)購銷合同規定的(de)質量标準的(de);
11.2.4 賣方交易商未能在規定時間內(nèi)向買方開具增值稅發票(piào)的(de)(若買賣雙方協商後,買方同意延期開具發票(piào)的(de)除外)。
11.3 任何一(yī)方發生違約行為(wèi)後,違約方應按照《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現貨交易管理(lǐ)辦法(暫行)》及交易中心有關規則的(de)規定,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十二、免責條款
12.1 受地(dì)震、台風、火災等自(zì)然災害以及國(guó)家政策重大變化或其他不可(kě)抗力事件的(de)影響,導緻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de),根據不可(kě)抗力事件的(de)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一(yī)方因不可(kě)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應及時通知對方。
12.2 因政策、法律原因導緻本合同無法履行的(de),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十三、合同簽署
13.1 買賣雙方通過其租用的(de)交易商位輸入交易密碼,登錄交易中心電子(zǐ)交易系統訂立合同,合同即行簽署。
13.2 本合同對應的(de)交易代碼、交易時間及交易密碼被視(shì)為(wèi)買賣雙方的(de)電子(zǐ)簽名。
十四、其他條款
14.1 買賣雙方均一(yī)緻同意,油茶籽電子(zǐ)購銷合同訂立後,在規定交易時間內(nèi),合同一(yī)方無須征求對方同意,即可(kě)将該合同項下的(de)權利和(h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14.2 本合同未盡事宜,買賣雙方同意按照《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現貨交易管理(lǐ)辦法(暫行)》及交易中心有關規則的(de)規定執行。
14.3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de)或與本合同有關的(de)一(yī)切争議,買賣雙方應友好協商或由交易中心調解解決;如(rú)雙方協商解決未果的(de),可(kě)提交杭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4.4 本合同由交易中心根據其有關交易規則進行解釋。
14.5 本合同的(de)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油茶籽(YCZ2006)現貨交易注意事項
一(yī)、商品代碼:YCZ2006。
二、油茶籽現貨交易的(de)最小交易單位為(wèi)50千克,報價單位為(wèi)元/千克,最小變價單位為(wèi)0.01元/千克。
三、油茶籽的(de)最小交收申報數量為(wèi)50千克,交收申報數量為(wèi)最小交收申報數量的(de)整數倍。
四、油茶籽現貨交易服務費為(wèi)0.1%,交收服務費為(wèi)0.02元/千克,延期履約補償金費率為(wèi)0。
五、油茶籽現貨交易的(de)轉讓方式:訂立後五日可(kě)進行轉讓。
六、油茶籽供貨商規定:
1.凡是經市場監管部門登記注冊,具備與油茶籽生産、經營和(hé)消費活動相關的(de)企業法人均可(kě)向交易中心或交易中心授權的(de)主體申請成為(wèi)油茶籽的(de)供貨商。
2.油茶籽供貨商隻能進行賣出交易,不能進行買入交易。
七、交易商交收申報條件:
1.持有油茶籽賣出方向的(de)電子(zǐ)購銷合同的(de)交易商可(kě)申報賣出交收。
2.持有油茶籽買入方向的(de)電子(zǐ)購銷合同的(de)交易商可(kě)申報買入交收。
八、油茶籽現貨交易風控措施:
1.油茶籽商品單邊總訂貨量限額為(wèi)100000000千克,單個交易商單邊訂貨限額不超過油茶籽商品單邊總訂貨量限額的(de)20%,交易商單筆(bǐ)最大訂貨量限額10000千克。
2.油茶籽供貨商的(de)履約保證金不足時,應及時補足,如(rú)未按要求及時補足,将按交易中心相關業務規則處理(lǐ)。
九、油茶籽交收申報時間:9:00—15:10(北京時間)。
十、買賣雙方協商一(yī)緻并向交易中心提出協議交收申請,經交易中心審核後可(kě)進行協議交收。具體操作參照《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現貨交易協議交收實施細則(暫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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