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香菇(XG1701C)電子(zǐ)購銷合同
2016-07-27 09:04:00 來源: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
買方: (交易代碼) (交易商名稱)
賣方: (交易代碼) (交易商名稱)
合同簽訂時間: 年(nián) 月 日
本合同系買、賣雙方依照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現貨交易規則,通過交易中心電子(zǐ)交易系統進行香菇現貨交易而達成的(de)購銷合同。
鑒于:
1、買賣雙方均通過交易中心的(de)審核同意,成為(wèi)交易中心的(de)交易商,并均與交易中心簽署《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入市協議》;
2、買賣雙方均已仔細研讀并充分理(lǐ)解了《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現貨交易管理(lǐ)辦法(暫行)》及其它規則文件,同意遵守交易中心的(de)相關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hé)國(guó)合同法》以及交易中心有關規則,遵循平等、自(zì)願、公平和(hé)誠實信用的(de)原則,買賣雙方訂立本合同。
一(yī)、交易商品
1.1 商品名稱:香菇
1.2 商品代碼: XG1701C
二、數量
買賣雙方通過交易中心電子(zǐ)交易系統成交的(de)香菇數量(單位:千克):____ 。
三、訂貨價格
買賣雙方通過交易中心電子(zǐ)交易系統成交的(de)香菇的(de)價格(即含增值稅價格)為(wèi)____元/千克。
四、合同有效期
合同簽訂日期____至合同履約日期____
五、交收地(dì)點
本合同項下香菇的(de)交收地(dì)點在交易中心的(de)香菇指定交收倉庫,具體詳見交易中心公告。
六、交收
6.1買賣雙方通過交易中心電子(zǐ)交易系統就當日訂立成功的(de)香菇進行申報交收,交收需按照《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商品交收管理(lǐ)實施細則(暫行)》的(de)有關規定進行。
6.2 買方根據交易中心業務規則進行提貨或者确認貨權,并承擔 D5 交收日開始的(de)倉儲業務發生的(de)相關費用,收費标準由交易中心進 行公告。
七、質量規定
7.1标準品:用于标準交收的(de)香菇為(wèi)直徑為(wèi)2.8-3.8(cm),裂蓋、殘缺菇比率不超過3.5%,其他質量指标符合《GH/T 1013-2015 香菇》二級品标準規定的(de)幹厚菇,具體質量指标如(rú)下:
技術指标 | 項目 | 質量指标 | 檢測依據 |
規格指标 | 直徑/cm | 2.8-3.8 | GH/T 1013-2015 |
感官指标 | 顔色 |
菌蓋淡褐色至褐色,
菌褶深黃色
|
|
厚薄/cm ≥ | 0.4 | ||
形狀 | 扁半球形稍平展或傘形 | ||
開傘度/分 | 8-9 | ||
氣味 | 香菇特有香味,無異味 | ||
裂蓋、殘缺菇/% ≤ | 3.5 | ||
碎菇體/% ≤ | 1.0 | ||
褐色菌褶,蟲孔菇/% ≤ | 3.0 | ||
雜質/% ≤ | 1.0 | ||
異物 |
不允許混入黴變菇、
活蟲體、動物毛發
和(hé)排洩物、金屬物、
礦物質及其他異物
|
||
理(lǐ)化衛生指标 | 水分/% ≤ | 13 | |
砷(以AS計)/(mg/kg) ≤ | 0.5 | ||
鉛(以PB計)/(mg/kg)≤ | 1.0 | ||
汞(以HG計)/(mg/kg)≤ | 0.1 | ||
镉(以CD計)/(mg/kg)≤ | 0.5 | ||
農藥殘留限量 | 符合GB 2763的(de)要求 |
7.2替代品:用于替代交收的(de)香菇為(wèi)直徑為(wèi)3.0-5.0(cm)、厚薄不小于0.4cm,其他質量指标符合《GH/T 1013-2015 香菇》的(de)特級品、一(yī)級品标準規定的(de)幹厚菇,且替代品與标準品之間差價為(wèi)零。具體質量指标如(rú)下:
技術指标 | 項目 | 質量指标 | 檢測依據 | |
特級 | 一(yī)級 | |||
規格指标 | 直徑/cm | 3.0-5.0 | GH/T 1013-2015 | |
感官指标 | 顔色 |
菌蓋淡褐色至褐色,
菌褶淡黃色
|
菌蓋淡褐色至褐色,
菌褶黃色
|
|
厚薄/cm ≥ | 0.4 | |||
形狀 | 扁半球形稍平展或傘形規整 | |||
開傘度/分 | 6 | 7 | ||
氣味 | 香菇特有香味,無異味 | |||
裂蓋、殘缺菇/% ≤ | 1.0 | 2.0 | ||
碎菇體/% ≤ | 0.5 | |||
褐色菌褶,蟲孔菇/% ≤ | 1.0 | |||
雜質/% ≤ | 1.0 | |||
異物 |
不允許混入黴變菇、
活蟲體、動物毛發
和(hé)排洩物、金屬物、
礦物質及其他異物
|
|||
理(lǐ)化衛生指标 | 水分/% ≤ | 13 | ||
砷(以AS計)/(mg/kg)≤ | 0.5 | |||
鉛(以PB計)/(mg/kg)≤ | 1.0 | |||
汞(以HG計)/(mg/kg)≤ | 0.1 | |||
镉(以CD計)/(mg/kg)≤ | 0.5 | |||
農藥殘留限量 | 符合GB 2763的(de)要求 |
7.3包裝規定:用于交收的(de)香菇包裝袋應為(wèi)聚丙烯樹脂袋,且應保證産品在正常貯運中包裝不破損,産品不被污染。每袋40千克,包裝誤差±0.2千克。
7.4 憑證注冊:每一(yī)存貨憑證對應的(de)香菇,應當是同一(yī)生産企業、同一(yī)品牌、同一(yī)等級、同一(yī)包裝的(de)商品組成。距檢測日期超過6個月的(de)香菇,不得生成存貨憑證;距檢測日期超過12個月的(de)香菇,不得用于實物交收。
7.5用于交收的(de)香菇水分不得超過13%。
7.6香菇出庫大小超出允許範圍總量≤3%。
八、訂貨保證金
8.1為(wèi)保障本合同順利履行,本合同訂立時,買賣雙方應按照《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現貨交易管理(lǐ)辦法》、《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現貨交易結算實施細則》的(de)規定交付訂貨保證金,訂貨保證金為(wèi)本合同總貨款的(de)20%。
8.2 交易中心根據《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風險控制實施細則(暫行)》規定調整訂貨保證金比例。
九、貨款結算
本合同訂立後,按照《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現貨交易管理(lǐ)辦法(暫行)》和(hé)《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現貨交易結算實施細則(暫行)》的(de)規定進行貨款結算。
十、發票(piào)
買賣雙方進行實物交收時,賣方根據《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商品交收管理(lǐ)實施細則(暫行)》規定和(hé)買方提供的(de)發票(piào)信息向買方開具發票(piào)。經買賣雙方協商後,買方同意延期開具發票(piào)的(de)情況除外。
十一(yī)、違約責任
11.1 根據《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現貨交易管理(lǐ)辦法(暫行)》及交易中心有關規則的(de)規定,買方在本合同訂立後,未能及時、足額向交易中心交付保證金或貨款的(de),買方即構成違約。
11.2 根據《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現貨交易管理(lǐ)辦法(暫行)》及交易中心有關規則的(de)規定,賣方發生如(rú)下情形之一(yī)的(de),賣方即構成違約:
11.2.1 賣方未能在規定時間內(nèi)提交有效存貨憑證的(de);
11.2.2 賣方提交的(de)存貨憑證對應的(de)貨物數量不足的(de);
11.2.3賣方提交的(de)存貨憑證對應的(de)貨物質量不符合交易中心電子(zǐ)購銷合同規定的(de)質量标準的(de);
11.2.4 賣方交易商未能在規定時間內(nèi)向買方開具增值稅發票(piào)的(de)(若買賣雙方協商後,買方同意延期開具發票(piào)的(de)除外)。
11.3 任何一(yī)方發生違約行為(wèi)後,違約方應按照《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現貨交易管理(lǐ)辦法(暫行)》及交易中心有關規則的(de)規定,向守約方承擔違約責任。
十二、免責條款
12.1 受地(dì)震、台風、火災等自(zì)然災害以及國(guó)家政策重大變化或其他不可(kě)抗力事件的(de)影響,導緻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de),根據不可(kě)抗力事件的(de)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一(yī)方因不可(kě)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de),應及時通知對方。
12.2 因政策、法律原因導緻本合同無法履行的(de),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十三、合同的(de)簽署
13.1 買賣雙方通過其租用的(de)交易商位輸入交易密碼,登錄交易中心電子(zǐ)交易系統訂立合同,合同即行簽署。
13.2 本合同對應的(de)交易代碼、交易時間及交易密碼被視(shì)為(wèi)買賣雙方的(de)電子(zǐ)簽名。
十四、其他條款
14.1買賣雙方均一(yī)緻同意,香菇電子(zǐ)購銷合同訂立後,在規定交易時間內(nèi),合同一(yī)方無須征求對方同意,即可(kě)将該合同項下的(de)權利和(hé)義務轉讓給第三方。
14.2本合同未盡事宜,買賣雙方同意按照《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現貨交易管理(lǐ)辦法(暫行)》及交易中心有關規則的(de)規定執行。
14.3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de)或與本合同有關的(de)一(yī)切争議,買賣雙方應友好協商或由交易中心調解解決;如(rú)雙方協商解決未果的(de),可(kě)提交杭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4.4 本合同由交易中心根據其有關交易規則進行解釋。
14.5 本合同的(de)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1: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香菇交易注意事項
一(yī)、香菇商品代碼:XG1701C 。
二、香菇交易的(de)最小交易單位為(wèi)5千克,交易的(de)報價單位為(wèi)元/千克,最小變價單位為(wèi)0.05元/千克。
三、交易中心收取香菇交易服務費為(wèi)0.06%,交收服務費為(wèi)0.2元/千克。
四、交易商交收申報條件:
(1)申報香菇賣出交收的(de)交易商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lǐ)部門登記注冊,具備香菇經營資質及與香菇相關的(de)生産、經營和(hé)消費活動的(de)企業法人。
(2)持有香菇電子(zǐ)購銷合同的(de)買方交易商均可(kě)申報買入交收。
五、延期履約補償金費率:
(1)2016.7.28-2016.10.31自(zì)由申報時間段內(nèi)延期履約補償金費率為(wèi)0%;
(2)2016.11.1-2017.1.20責任申報時間段內(nèi)延期履約補償金費率為(wèi)0.01%。
六、香菇的(de)最小交收申報數量為(wèi)40千克,交收申報數量為(wèi)最小交收單位的(de)整數倍。
七、香菇風控措施:
(1)香菇商品單邊總訂貨量限額1000萬千克,單個交易商單邊訂貨限額不超過香菇商品單邊總訂貨量限額的(de)20%;
(2)自(zì)然人交易商應在責任申報階段最後一(yī)個月第一(yī)個交易日前主動轉讓其賣訂貨合同,否則交易中心有權進行代為(wèi)轉讓;
(3)交易商應當将其訂貨數量調整為(wèi)最小交收單位的(de)整數倍,自(zì)責任申報階段最後一(yī)個月的(de)第一(yī)個交易日起,交易商的(de)訂貨數量應當是最小交收單位的(de)整數倍,否則交易中心有權代為(wèi)轉讓其交收單位整數倍之外的(de)訂貨合同。
最後交易日交易結束後,交易商仍未按照以上(2)、(3)條款要求操作并持有不符合交收申報規定的(de)訂貨合同的(de)交易商,其不符合交收申報規定部分的(de)訂貨合同将被交易中心判定違約,按照交易中心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八、香菇交收申報時間:9:00—15:10(北京時間)。
九、買賣雙方交易商協商一(yī)緻并向交易中心提出協議交收申請,經交易中心審核後可(kě)進行協議交收。具體操作規則參照《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現貨交易協議交收實施細則(暫行)》。
附件2: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香菇交收注意事項
一(yī)、交易商在辦理(lǐ)香菇入庫時,須由指定檢驗機構進行入庫抽檢,并出具檢驗報告,檢驗合格的(de)貨物方能入庫并注冊交易中心存貨憑證。
二、交易商在辦理(lǐ)注冊香菇存貨憑證時,香菇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交易中心指定生産企業生産的(de)指定交收品牌;
(2)産品外包裝幹淨清潔,包裝無污染、破損;
(3)産品質量符合本合同的(de)質量标準約定。
三、買方委托指定交收倉庫代為(wèi)發運的(de),應自(zì)行與指定交收倉庫确認費用及流程,貨物一(yī)經出庫,交易中心不再受理(lǐ)該批貨物的(de)質量、數量異議申請。
四、賣方根據《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商品交收管理(lǐ)實施細則(暫行)》規定和(hé)買方提供的(de)發票(piào)信息,将相應發票(piào)開具并寄給買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