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山羊絨(SYR1802B)交收說明
2017-08-31 15:20:25 來源: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
第一(yī)條 為(wèi)保障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山羊絨現貨交收業務的(de)正常進行,規範山羊絨指定交收倉庫(以下簡稱“倉庫”)交收行為(wèi),根據交易中心《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商品交收管理(lǐ)實施細則(暫行)》,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提出交收申報的(de)交易商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lǐ)部門登記注冊、具備山羊絨商品的(de)生産、經營或消費活動等對應經營資質的(de)企業法人、其它經濟組織或個體工商戶;山羊絨挂牌商品允許自(zì)然人的(de)買方交易商進行現貨的(de)實物交收,具體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第三條 交易商向指定交收倉庫申請商品入庫時,應向指定交收倉庫提交《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交收貨物入庫申請單》(見附件一(yī)),申請應明确貨物占有權的(de)轉移。
山羊絨入庫申請單,申請內(nèi)容包括商品名稱、品牌、規格、件數等,并加蓋申請人公章(zhāng)。倉庫在額定庫容允許情況下,考慮貨主意願,決定是否批準入庫,并指定入庫時間。交易商須在指定時間內(nèi)完成入庫,否則需重新辦理(lǐ)入庫申請。
第四條 貨物入庫
4.1 貨物運抵倉庫後,倉庫應對山羊絨産品進行驗核,驗核通過驗證質檢機構監督封裝的(de)封簽實現,同時需确保以下條件已經被滿足:
4.1.1 山羊絨産品為(wèi)交易中心公布的(de)指定生産企業生産的(de)指定交收品牌的(de)産品;
4.1.2 山羊絨産品的(de)包裝符合交易中心公布的(de)相應産品電子(zǐ)購銷合同的(de)要求。用于交收的(de)标準山羊絨統一(yī)包裝為(wèi)硬包裝,标準質量是75千克/包,偏差不超過0.2千克/包;
4.1.3山羊絨産品的(de)包裝外形尺寸為(wèi)800mm*600mm*400mm硬包裝,其內(nèi)包裝物須為(wèi)防潮材料、外層為(wèi)堅固耐磨材料,并以不少于7道(dào)鐵箍(或滿足捆紮要求的(de)其它材質)均勻外紮成包,不得出現羊絨産品裸露在外現象,重量偏差不超過0.2千克/包;每一(yī)包裝須有生産企業的(de)加密二維碼标簽或其它一(yī)次性封裝标識;經買方同意後,賣方可(kě)以向買方交易商交付軟包裝産品。
4.2 貨物到庫驗收時,貨主應當到倉庫監收;貨主不到倉庫監收的(de),視(shì)為(wèi)貨主同意倉庫驗收結果。
4.3 貨物入倉庫前,貨主應與倉庫簽署相應的(de)倉儲協議。
第五條 倉庫存貨憑證的(de)注冊及注銷
5.1 山羊絨檢驗及倉庫存貨憑證的(de)注冊
5.1.1 指定生産企業的(de)山羊絨産品在注冊倉庫存貨憑證前應确保已對貨物進行檢驗,質量指标符合電子(zǐ)購銷合同規定标準;
5.1.2 指定檢驗機構到指定生産企業包裝(生産)車間現場抽樣、監督包裝;
5.1.3 指定檢驗機構監督對取樣完成的(de)山羊絨逐包進行封裝;封裝物應有生産企業的(de)加密二維碼标簽或其它一(yī)次性封裝标識;指定生産企業将貨物發送至指定交收倉庫時,需根據質檢機構取樣時确定的(de)批次依次發貨,不應出現一(yī)個批次未發貨完成即發送其它批次貨物的(de)現象;
5.1.4 指定檢驗機構用手持端對封簽芯片信息逐包掃描,信息反饋至交易中心;
5.1.5 貨物運抵指定交收倉庫後,指定交收倉庫對貨物包裝的(de)芯片信息進行逐包掃描,驗核質檢機構的(de)封簽信息,并及時将信息反饋至交易中心,交易中心轉發給指定檢驗機構;
5.1.6 指定交收倉庫在系統中錄入憑證,交易商發起注冊申請,質檢機構上傳電子(zǐ)版質量檢驗報告證明;
入庫貨物需要注冊存貨憑證時,指定檢驗機構僅對含絨率、平均長(cháng)度、平均直徑三項指标進行檢驗;發生質量争議時按電子(zǐ)購銷合同規定的(de)項目進行全檢。
5.1.7 指定交收倉庫按規定審核存貨憑證,交易中心登記确認後,完成注冊。
5.2 倉庫存貨憑證的(de)注銷
交易商通過交收系統,向交易中心提出注銷申請,交易中心審核批準後,倉庫方可(kě)對存貨憑證注銷。注銷後的(de)存貨憑證不可(kě)以用于交收。
5.3 申請注冊存貨憑證的(de)必須為(wèi)同一(yī)生産企業、同一(yī)品牌、同一(yī)批次、同一(yī)包裝的(de)山羊絨産品組成,且以最早生産日期作為(wèi)該批貨物的(de)生産日期,從生産日期開始12個月之內(nèi)的(de)山羊絨可(kě)以注冊生成存貨憑證,超過生産日期18個月的(de)産品不能用于交收。
5.4 交收的(de)山羊絨産品重量為(wèi)回潮率17%的(de)公定重量,公定重量按下面公式計算:
公定重量=過磅重量*1.17/(1+回潮率)
回潮率超過20%的(de)山羊絨不允許交收。
第六條 買賣雙方根據山羊絨的(de)交收流程《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商品交收管理(lǐ)實施細則(暫行)》的(de)內(nèi)容執行;根據買賣雙方的(de)合同約定,交收商品的(de)全部貨款滿足以下情形之一(yī)時交易中心将在不晚于事件發生後的(de)次工作日将交收貨物的(de)全部貨款劃轉至賣方賬戶:
6.1 買方在D4交收日14:00前未對交收貨物之數量、質量提出異議;
6.2 買方對交收貨物數量、質量提出的(de)異議已解決;
6.3 買方辦理(lǐ)完畢交收貨物的(de)提貨手續;
6.4 交收貨物的(de)轉存申請經倉庫審核通過。
第七條 買賣雙方也可(kě)通過協議交收方式達成交收,具體操作按《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現貨交易協議交收實施細則(暫行)》執行。
第八條 參與交收或者計劃實物交收的(de)交易商應提前就交收環節的(de)問題咨詢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相關業務部門,确保對交易、交收及結算等業務規則得到充分和(hé)準确的(de)理(lǐ)解。
第二條 提出交收申報的(de)交易商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lǐ)部門登記注冊、具備山羊絨商品的(de)生産、經營或消費活動等對應經營資質的(de)企業法人、其它經濟組織或個體工商戶;山羊絨挂牌商品允許自(zì)然人的(de)買方交易商進行現貨的(de)實物交收,具體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第三條 交易商向指定交收倉庫申請商品入庫時,應向指定交收倉庫提交《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交收貨物入庫申請單》(見附件一(yī)),申請應明确貨物占有權的(de)轉移。
山羊絨入庫申請單,申請內(nèi)容包括商品名稱、品牌、規格、件數等,并加蓋申請人公章(zhāng)。倉庫在額定庫容允許情況下,考慮貨主意願,決定是否批準入庫,并指定入庫時間。交易商須在指定時間內(nèi)完成入庫,否則需重新辦理(lǐ)入庫申請。
第四條 貨物入庫
4.1 貨物運抵倉庫後,倉庫應對山羊絨産品進行驗核,驗核通過驗證質檢機構監督封裝的(de)封簽實現,同時需确保以下條件已經被滿足:
4.1.1 山羊絨産品為(wèi)交易中心公布的(de)指定生産企業生産的(de)指定交收品牌的(de)産品;
4.1.2 山羊絨産品的(de)包裝符合交易中心公布的(de)相應産品電子(zǐ)購銷合同的(de)要求。用于交收的(de)标準山羊絨統一(yī)包裝為(wèi)硬包裝,标準質量是75千克/包,偏差不超過0.2千克/包;
4.1.3山羊絨産品的(de)包裝外形尺寸為(wèi)800mm*600mm*400mm硬包裝,其內(nèi)包裝物須為(wèi)防潮材料、外層為(wèi)堅固耐磨材料,并以不少于7道(dào)鐵箍(或滿足捆紮要求的(de)其它材質)均勻外紮成包,不得出現羊絨産品裸露在外現象,重量偏差不超過0.2千克/包;每一(yī)包裝須有生産企業的(de)加密二維碼标簽或其它一(yī)次性封裝标識;經買方同意後,賣方可(kě)以向買方交易商交付軟包裝産品。
4.2 貨物到庫驗收時,貨主應當到倉庫監收;貨主不到倉庫監收的(de),視(shì)為(wèi)貨主同意倉庫驗收結果。
4.3 貨物入倉庫前,貨主應與倉庫簽署相應的(de)倉儲協議。
第五條 倉庫存貨憑證的(de)注冊及注銷
5.1 山羊絨檢驗及倉庫存貨憑證的(de)注冊
5.1.1 指定生産企業的(de)山羊絨産品在注冊倉庫存貨憑證前應确保已對貨物進行檢驗,質量指标符合電子(zǐ)購銷合同規定标準;
5.1.2 指定檢驗機構到指定生産企業包裝(生産)車間現場抽樣、監督包裝;
5.1.3 指定檢驗機構監督對取樣完成的(de)山羊絨逐包進行封裝;封裝物應有生産企業的(de)加密二維碼标簽或其它一(yī)次性封裝标識;指定生産企業将貨物發送至指定交收倉庫時,需根據質檢機構取樣時确定的(de)批次依次發貨,不應出現一(yī)個批次未發貨完成即發送其它批次貨物的(de)現象;
5.1.4 指定檢驗機構用手持端對封簽芯片信息逐包掃描,信息反饋至交易中心;
5.1.5 貨物運抵指定交收倉庫後,指定交收倉庫對貨物包裝的(de)芯片信息進行逐包掃描,驗核質檢機構的(de)封簽信息,并及時将信息反饋至交易中心,交易中心轉發給指定檢驗機構;
5.1.6 指定交收倉庫在系統中錄入憑證,交易商發起注冊申請,質檢機構上傳電子(zǐ)版質量檢驗報告證明;
入庫貨物需要注冊存貨憑證時,指定檢驗機構僅對含絨率、平均長(cháng)度、平均直徑三項指标進行檢驗;發生質量争議時按電子(zǐ)購銷合同規定的(de)項目進行全檢。
5.1.7 指定交收倉庫按規定審核存貨憑證,交易中心登記确認後,完成注冊。
5.2 倉庫存貨憑證的(de)注銷
交易商通過交收系統,向交易中心提出注銷申請,交易中心審核批準後,倉庫方可(kě)對存貨憑證注銷。注銷後的(de)存貨憑證不可(kě)以用于交收。
5.3 申請注冊存貨憑證的(de)必須為(wèi)同一(yī)生産企業、同一(yī)品牌、同一(yī)批次、同一(yī)包裝的(de)山羊絨産品組成,且以最早生産日期作為(wèi)該批貨物的(de)生産日期,從生産日期開始12個月之內(nèi)的(de)山羊絨可(kě)以注冊生成存貨憑證,超過生産日期18個月的(de)産品不能用于交收。
5.4 交收的(de)山羊絨産品重量為(wèi)回潮率17%的(de)公定重量,公定重量按下面公式計算:
公定重量=過磅重量*1.17/(1+回潮率)
回潮率超過20%的(de)山羊絨不允許交收。
第六條 買賣雙方根據山羊絨的(de)交收流程《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商品交收管理(lǐ)實施細則(暫行)》的(de)內(nèi)容執行;根據買賣雙方的(de)合同約定,交收商品的(de)全部貨款滿足以下情形之一(yī)時交易中心将在不晚于事件發生後的(de)次工作日将交收貨物的(de)全部貨款劃轉至賣方賬戶:
6.1 買方在D4交收日14:00前未對交收貨物之數量、質量提出異議;
6.2 買方對交收貨物數量、質量提出的(de)異議已解決;
6.3 買方辦理(lǐ)完畢交收貨物的(de)提貨手續;
6.4 交收貨物的(de)轉存申請經倉庫審核通過。
第七條 買賣雙方也可(kě)通過協議交收方式達成交收,具體操作按《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現貨交易協議交收實施細則(暫行)》執行。
第八條 參與交收或者計劃實物交收的(de)交易商應提前就交收環節的(de)問題咨詢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相關業務部門,确保對交易、交收及結算等業務規則得到充分和(hé)準确的(de)理(lǐ)解。
浙江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有限公司
2017年(nián)8月
2017年(nián)8月
附件: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交收貨物入庫申請單
産品名稱 | 規格 | ||
品牌 | 數量 | ||
等級 | 件數 | ||
送貨人 | 送貨車輛 | ||
備注 |
本公司聲明,上述貨物一(yī)經成功注冊為(wèi)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的(de)存貨憑證:
1、本公司同意嚴格按照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的(de)相關制度和(hé)規定辦理(lǐ) 貨物的(de)入庫、出庫、貨權轉讓等業務;
2、請倉庫按照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的(de)指令辦理(lǐ)貨物的(de)出庫和(hé)貨權轉讓, 本公司不再另行出具任何其他形式的(de)書面文件;
3、由此操作帶來的(de)一(yī)切後果,本公司自(zì)願承擔法律責任。 存貨人(蓋章(zhā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