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傳 油茶籽粕 山茶籽3 山茶油2
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信息管理(lǐ)細則(暫行)
2018-12-18 10:52:59 來源: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
 
第一(yī)章(zhāng) 總則
       第一(yī)條 為(wèi)規範浙江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信息的(de)發布、經營、傳播與使用,保障客戶充分、及時、有效地(dì)獲得信息,根據國(guó)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信息是指與交易中心挂牌商品交易有關的(de)任何信息與數據,以及能夠直接或者間接傳達全部或者部分前述信息與數據的(de)任何形式的(de)描述,包括在交易中心交易活動中産生的(de)所有挂牌商品的(de)交易行情、各種交易數據統計資料、交易中心發布的(de)各種公告和(hé)通知,以及主管部門指定要求披露的(de)其他相關信息。
       法律、行政法規、規章(zhāng)和(hé)監管部門禁止披露的(de)信息,不在本細則所稱的(de)信息範圍內(nèi)。
       第三條 交易中心發布的(de)信息分法定披露信息和(hé)非法定披露信息。法定披露信息是指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hé)規章(zhāng),交易中心必須予以披露的(de)信息。法定披露信息以外的(de)屬于非法定披露信息。
       第四條 交易中心對信息享有所有權,可(kě)以獨立、與第三方合作或者委托第三方對交易中心信息進行經營管理(lǐ)。未經交易中心授權許可(kě),任何單位和(hé)個人不得從事與交易中心信息有關的(de)業務,包括發布、經營、增值開發或者傳播等。
       第五條 交易中心信息的(de)發布、經營、傳播和(hé)使用适用本細則。交易中心、市場服務商、交易商、供貨商、合作結算銀行、指定交收倉庫、指定檢驗機構等市場參與方以及其他經營、傳播和(hé)使用交易中心信息的(de)組織和(hé)個人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zhāng) 信息的(de)安全與發布
       第六條 交易中心的(de)所有對外宣傳信息、對外宣傳口徑和(hé)文字內(nèi)容、圖片內(nèi)容必須經過交易中心相關部門審核許可(kě)按交易中心規定執行。
       第七條 未經允許,任何部門、員工不得以個人名義對外宣傳、發布交易中心的(de)經營信息。
       第八條 各部門需要以交易中心名義對外發布宣傳信息時,(含短(duǎn)信、郵件推廣中的(de)圖片、影視(shì)、文字等內(nèi)容)必須填寫《信息發布申請表》,詳細列明發布信息的(de)主題、內(nèi)容、數量、對象及發布方式等。
       第九條 信息發布平台由交易中心信息管理(lǐ)部門負責監督、管理(lǐ)。所有發布內(nèi)容須經信息管理(lǐ)部門經理(lǐ)審核并批準。
       第十條 發布信息內(nèi)容要求以簡單、表述清晰為(wèi)原則,杜絕過多的(de)修飾語句。
       第十一(yī)條 所有信息內(nèi)容由申請人提出,經部門各級負責人審核後交信息管理(lǐ)部門經理(lǐ)審批,通過後由信息管理(lǐ)部門在相應信息發布平台上進行發布。
 
第三章(zhāng) 信息服務
       第十二條 信息服務業務分為(wèi)信息傳播服務業務和(hé)信息增值服務業務。從事信息服務業務,應當經交易中心許可(kě)或者授權,并與交易中心簽訂信息經營許可(kě)協議。
       信息傳播服務業務是指經交易中心許可(kě)或者授權,向其他機構傳輸,或者向信息終端用戶(以下簡稱終端用戶)、社會公衆傳播交易中心信息的(de)服務業務。
       信息增值服務業務是指經交易中心許可(kě)或者授權,對交易中心信息進行加工,産生增值的(de)服務業務。
       第十三條 從事信息服務業務的(de)機構以及交易中心市場服務機構應當與交易中心簽訂交易信息經營許可(kě)協議,嚴格依照交易信息經營許可(kě)協議接收、儲存、在許可(kě)的(de)區域內(nèi)傳播交易信息或者在其基礎上進行增值開發,履行交易信息經營許可(kě)協議規定的(de)義務。
       未經交易中心許可(kě),從事信息服務業務的(de)機構不得将交易信息用于信息經營許可(kě)協議載明的(de)許可(kě)用途之外的(de)任何目的(de)。
       第十四條 申請信息傳播服務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yī))應當自(zì)行建立信息服務系統,能夠提供以市場為(wèi)導向的(de)顯示應用系統;
       (二)具有終端收費的(de)市場運作經驗,具備有為(wèi)市場提供可(kě)靠服務的(de)切實可(kě)行的(de)商業計劃;
       (三)應當設置監控中心,具有控制功能,并配置軟、硬件工程師;
       (四)具備必要的(de)接收或者儲存交易信息的(de)設備或者方式,能夠有效地(dì)防止交易信息的(de)非授權接收、傳播或者使用;
       (五)公司财務狀況良好;
       (六)近2年(nián)無商業方面的(de)不良記錄;
       (七)交易中心規定的(de)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申請信息增值服務業務,除滿足以上條件之外,還應當具有信息增值開發的(de)能力和(hé)資質。
       第十六條 從事信息傳播服務業務的(de)機構及交易中心市場服務機構在傳播交易中心信息時,應當保證其真實、準确、完整,并且在傳播過程中明确注明信息來源。
       從事信息傳播服務業務的(de)機構或者市場服務機構,發現其傳播的(de)交易信息或者同時傳播的(de)新聞信息內(nèi)容有錯誤時,應當立即通知交易中心,及時更正并公開說明。
       第十七條 從事信息傳播服務業務的(de)機構或者交易中心市場服務機構,在傳輸或者傳播交易信息時,應當采取必要的(de)技術措施以防止該信息被盜用、竊取或者外接使用。
       第十八條 從事信息增值服務業務的(de)機構在對信息進行增值開發時,應當保證信息的(de)真實、準确、完整。對于經其加工處理(lǐ)後的(de)信息,應當明顯标示增值開發機構名稱及加注說明,并承擔法律責任。
從事信息增值服務業務的(de)機構發現經其加工處理(lǐ)後的(de)信息有錯誤或者可(kě)能誤導客戶時,應當立即通知交易中心,及時更正并公開說明。
       第十九條 從事與交易信息有關的(de)信息傳播和(hé)信息增值服務業務的(de),應當按與交易中心約定的(de)收費标準繳納費用。交易中心可(kě)以根據實際情況變更收費項目和(hé)收費标準。
 
第四章(zhāng) 交易數據
       第二十條 交易中心及時披露交易行情等市場信息,并可(kě)以交易中心公告形式發布。
       第二十一(yī)條 交易中心的(de)登記、交易、存管、結算和(hé)提貨系統,具有完整的(de)數據安全保護和(hé)數據備份措施,來确保登記、交易、存管、結算和(hé)提貨資料的(de)信息安全。
       第二十二條 交易中心保存各種交易記錄、結算數據等原始憑證。保存形式:數據以紙質和(hé)磁性介質方式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nián)。
 
第五章(zhāng) 投資者信息保密
       第二十三條 投資者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通訊信息、财務信息、影音信息、衍生信息等,以及交易中心開展業務過程中收集、保存、形成的(de)投資者其他信息。
       第二十四條 交易中心及時整理(lǐ)、裝訂、歸檔在辦理(lǐ)交易業務過程中形成的(de)涉及投資者信息的(de)業務資料(包括紙質資料和(hé)電子(zǐ)資料),确保業務檔案資料及其保存設備的(de)安全、完整。
       第二十五條 交易中心将投資者信息統一(yī)管理(lǐ),嚴格把控交易業務涉及投資者信息的(de)使用權限,防止投資者信息被洩露、損毀或篡改。
       第二十六條 交易中心明确責任及責任追究措施,加強信息管理(lǐ),防止洩露。
 
第六章(zhāng) 其他說明
       第二十七條 不得在交易中心平台發布下列信息:
       (一(yī))違反憲法所确定的(de)基本原則;
       (二)危害國(guó)家安全,洩露國(guó)家秘密;
       (三)損害公司的(de)榮譽和(hé)利益;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shì),破壞民族團結;
       (五)破壞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宣揚封建迷信;
       (六)散布謠言,編造和(hé)傳播假新聞,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
       (七)散布淫穢、色情、賭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八)侮辱或者诽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
       (九)法律、法規禁止的(de)其他內(nèi)容。
       第二十八條 對違反本制度給交易中心造成損害的(de),交易中心有權追究相關人員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de),交易中心保留法律訴訟權利,并對相關責任人進行降級、辭退處理(lǐ)。若違反本制度給交易中心造成重大損失或不良影響,構成犯罪的(de),交易中心有權移交司法機關處理(lǐ)。
       第二十九條 因不可(kě)抗力、意外事件等原因,導緻交易信息及設備傳輸中斷或者發生故障無法正常運作時,交易中心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三十條 因信息經營機構或公衆媒體轉發即時交易行情信息時發生的(de)意外情況,影響市場合作方業務或交易商正常交易的(de),交易中心不承擔責任。
 
第七章(zhāng) 附則
       第三十一(yī)條 本細則由交易中心制定、修訂并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自(zì)發布之日起實施。
 
                           浙江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有限公司
2018年(nián)12月18日
網站首頁     網站地(dì)圖     聯系我們    

地(dì)址:杭州市上城區市民街66号 錢塘航空大廈2幢35層

版權所有:浙江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有限公司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kě)證: 浙B2-20150515

0571-88899333

服務時間:8:30—17:30

客服郵箱:esce@esc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