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現貨(倉單)交易規則
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倉單細則(暫行)
2018-12-18 10:38:05 來源: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
第一(yī)章(zhāng) 總 則
第一(yī)條 為(wèi)加強倉單的(de)管理(lǐ),規範業務各參與方的(de)行為(wèi),保障浙江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現貨倉單交易業務的(de)正常進行,根據《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現貨(倉單)交易規則(暫行)》,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交易中心、市場服務商、交易商、指定交收倉庫及指定檢驗機構等相關方應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倉單是指供貨商将符合交易中心挂牌商品質量标準的(de)貨物交付挂牌商品的(de)指定交收倉庫,并按挂牌商品的(de)要求對貨物質量、數量等要素進行确認後,由指定交收倉庫開具并經交易中心登記的(de)貨權憑證。
第四條 倉單項下貨物由挂牌商品的(de)指定交收倉庫負責保管,未經交易中心同意,交易商及指定交收倉庫不可(kě)擅自(zì)将倉單注銷,交易商不可(kě)自(zì)行向指定交收倉庫申請貨物出庫或貨權變更。
第二章(zhāng) 倉單生成
第五條 供貨商向指定交收倉庫發貨前,應向交易中心或其授權方提交入庫申請,說明入庫貨物的(de)品類、質量、數量及計劃入庫時間等詳細信息。
第六條 交易中心或其授權方結合指定交收倉庫的(de)庫容情況,在一(yī)個工作日內(nèi)完成入庫申請的(de)審核工作。
第七條 入庫申請審核通過的(de),供貨商應在指定的(de)時間內(nèi)向指定交收倉庫發貨,否則,應重新申請入庫。
第八條 貨物運抵指定交收倉庫後,供貨商應到場監收,否則視(shì)為(wèi)供貨商認可(kě)指定交收倉庫的(de)驗收結果。
第九條 根據挂牌商品的(de)具體規定,貨物的(de)質量檢驗可(kě)采用以下方式進行:
(一(yī))指定檢驗機構會同指定交收倉庫共同取樣,由指定檢驗機構對貨物實施質量檢驗,具體執行以下流程:
1、指定檢驗機構對到庫貨物進行取樣,指定交收倉庫提供必要的(de)人力及機械協助工作,貨物所有人可(kě)對取樣過程進行監督,否則視(shì)為(wèi)對取樣及相關結果的(de)認可(kě)。
2、指定檢驗機構按挂牌商品的(de)相關規定規範取樣。所取樣品應不少于3份,其中,質量檢驗機構2份,指定交收倉庫定期寄交交易中心一(yī)份。
3、所取測試樣品必須現場封裝,由現場各方代表簽字确認。
4、指定檢驗機構按挂牌商品的(de)相關規定進行檢驗并出具質檢報告。
(二)供貨商對商品質量出具質量保證函(參考:附件一(yī))。
(三)交易中心規定的(de)其它方式。
第十條 對符合挂牌商品規定的(de)貨物,指定交收倉庫為(wèi)供貨商開具貨權憑證,供貨商根據自(zì)身需求提出倉單的(de)注冊申請。
第十一(yī)條 交易中心或其授權方對符合條件的(de)注冊申請進行登記後即生成倉單。
第十二條 倉單若在倉單系統中生成後即以電子(zǐ)形式存在。指定交收倉庫可(kě)以根據供貨商的(de)申請,為(wèi)其提供打印的(de)紙質倉單。
第十三條 倉單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yī))供貨商名稱(全稱)及交易帳号;
(二)倉儲物的(de)品種、數量、質量等級和(hé)件數;
(三)儲存場所;
(四)倉儲費;
(五)倉儲物已經辦理(lǐ)保險的(de),其保險金額、期限以及保險人的(de)名稱;
(六)填發人、填發地(dì)和(hé)填發日期;
(七)倉單應當載明的(de)其他內(nèi)容。
第十四條 同一(yī)倉單記載的(de)商品應當是同一(yī)品種、同一(yī)生産廠家(同一(yī)産地(dì))、同一(yī)商标、同一(yī)牌号或同一(yī)等級等屬性相同的(de)商品。
第十五條 倉單可(kě)以用于交易中心現貨交易的(de)實物交收和(hé)轉讓,但不作為(wèi)貨物提貨出庫的(de)憑據及交易中心規定之外的(de)其他用途。
(一(yī))倉單持有人提貨出庫時,應先在倉單系統中提出申請,交易中心或其授權方審核同意後,系統自(zì)動生成提貨單并同時完成倉單的(de)注銷;
(二)指定交收倉庫将提貨人出具的(de)提貨碼錄入倉單系統,驗證通過并核實提貨人的(de)信息、裝運車輛信息無誤後,為(wèi)交易商辦理(lǐ)提貨出庫手續。
第三章(zhāng) 倉單的(de)轉讓及注銷
第十六條 倉單的(de)轉讓分交易轉讓和(hé)場外轉讓。
(一(yī))交易轉讓
買賣雙方交易商通過交易中心現貨交易系統進行倉單的(de)賣出和(hé)買入,交易成功後,賣方交易商持有的(de)倉單通過現貨交易系統轉讓給買方交易商。
(二)倉單的(de)場外轉讓按以下流程辦理(lǐ)
1、交易商向交易中心或其授權方提交過戶申請,申請應明确倉單号、倉單的(de)生成時間、轉讓數量等詳細信息;
2、交易中心或其授權方出具審核意見;
3、指定交收倉庫在得到交易中心或其授權方書面同意意見後,收回已發放的(de)紙質倉單(若有),為(wèi)交易商辦理(lǐ)倉單所有人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交易商可(kě)通過倉單系統提出申請,将持有的(de)倉單注銷:
(一(yī))交易商通過倉單系統提出申請,說明倉單編号及生成時間及數量等詳細信息;
(二)交易中心或其授權方對注銷申請進行審核,确認倉單不存在凍結、質押沖抵等情形的(de)方可(kě)審核通過;
(三)指定交收倉庫根據在倉單系統中為(wèi)交易商辦理(lǐ)倉單的(de)注銷;
(四)倉單注銷後,其項下貨物不可(kě)用于交易中心的(de)實物交收;
(五)供貨商倉單注銷後的(de)貨物重新提出倉單注冊申請的(de),按本細則第二章(zhāng)執行。
第十八條 當倉單項下貨物發生變質、毀損、超出保質期或其它不符合挂牌商品的(de)要求時,倉單應予以注銷。
第十九條 挂牌商品交易到期後,倉單自(zì)動注銷,系統為(wèi)其生成對應的(de)提貨單。
第四章(zhāng) 倉單貨物的(de)出庫
第二十條 倉單項下的(de)貨物未經交易交收的(de),交易商可(kě)在倉單注銷後按照與指定交收倉庫簽訂的(de)相關協議約定及指定交收倉庫的(de)要求将貨物提取出庫。
第二十一(yī)條 交易商将通過交易中心現貨交易系統買入的(de)倉單提貨出庫時,執行以下程序。
(一(yī))交易商主動提貨
交易商可(kě)在交易中心規定的(de)時間內(nèi)對持有的(de)倉單項下貨物提出提貨申報。
指定交收倉庫應根據出庫轉運能力及已有計劃,在交易商提出提貨申報的(de)當日作出響應。
(二)定期提貨計劃
交易中心根據挂牌商品公告的(de)周期安排挂牌商品的(de)出庫工作,供貨商應就計劃出庫貨物的(de)數量做(zuò)好相關準備工作。
(三)臨時出庫安排
根據挂牌商品的(de)存儲及交易情況,當發生市場風險或交易中心認為(wèi)可(kě)能出現市場風險時,交易中心可(kě)安排臨時出庫計劃,供貨商、指定交收倉庫及相關交易商應按挂牌商品的(de)臨時出庫數量做(zuò)好商品出庫的(de)相關工作準備。
發生以上(二)和(hé)(三)情形下,計劃出庫貨物優先滿足交易商主動提貨需求;當日未有主動提貨申報或主動提貨需求滿足後仍有餘貨的(de),交易商按席位平均分配出庫計劃量。
第二十二條 交易商應在倉單項下貨物出庫之前對貨物質量進行确認,對貨物質量或數量的(de)異議應在出庫前提出。供貨商對倉單項下貨物在出庫前承擔全部質量責任,但以下情形除外:
(一(yī))交易商已注銷倉單并轉讓貨權;
(二)因交易商延遲提貨等原因導緻倉單項下貨物超出質量保證期限;
(三)交易中心商品挂牌規則等制度文件規定的(de)其它情形。
第五章(zhāng)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交易中心負責起草(cǎo)并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zì)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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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nián)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