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現貨(倉單)交易規則
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現貨(倉單)交易商品挂牌細則(暫行)
2018-12-18 10:12:26 來源: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
第一(yī)章(zhāng) 總則
第一(yī)條 為(wèi)規範浙江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以下簡稱“交易中心”)商品挂牌行為(wèi),根據《浙江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有限公司現貨(倉單)交易規則(暫行)》,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商品挂牌是指符合交易中心規定條件的(de)商品,通過交易中心交易系統進行公開挂牌銷售。
第三條 供貨商申請商品挂牌以及商品推薦服務商為(wèi)供貨商提供商品推薦與銷售等服務,應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zhāng) 挂牌商品
第四條 挂牌商品是經監管部門備案的(de)農産品、農業生産資料、農用物資等涉農大宗商品。
第五條 挂牌商品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yī))具備一(yī)定的(de)産業産能和(hé)貿易流通規模;
(二)商品質量符合國(guó)家有關标準或企業标準;
(三)易存儲運輸;
(四)交易中心規定的(de)其他條件。
第六條 挂牌商品及其供貨商須經由商品推薦服務商推薦,供貨商與交易中心簽訂商品挂牌協議。商品推薦服務商為(wèi)其推薦的(de)挂牌商品提供《市場可(kě)行性報告》和(hé)《商品挂牌銷售方案》。
第七條《市場可(kě)行性報告》和(hé)《商品挂牌銷售方案》的(de)主要內(nèi)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yī))産業研究:産業鏈概況、産業規模、生産周期、生産标準、倉儲條件、成本分析等;
(二)市場分析:供需市場分析、價格影響因素、價格空間等;
(三)标的(de)設計:倉單批量單位、提貨單位、包裝标準等;
(四)市場開發:供貨商、采購商、倉儲、物流等。
(五)配套服務:融資、保險、質檢、資訊等合作機構。
第八條 交易中心根據商品推薦服務商提交的(de)《市場可(kě)行性報告》和(hé)《商品挂牌銷售方案》,确定挂牌商品。商品推薦服務商對已确定的(de)挂牌商品進行供貨商的(de)開發導入及相關産業資源的(de)市場整合。
第三章(zhāng) 商品挂牌流程
第九條 商品挂牌流程如(rú)下:
(一(yī))供貨商通過商品推薦服務商推薦,向交易中心提出商品挂牌銷售申請;
(二)交易中心對供貨商及商品推薦服務商提交的(de)申請資料進行審核評估,确定商品挂牌意見,并簽訂相關合作協議;
(三)制定商品挂牌實施方案及其相關文件:包括銷售方式、交貨時間、倉單标準、提貨期限及其相關交易參數設計等;
(四)組建商品挂牌工作小組,進行前期準備工作,包括進行市場推廣和(hé)系統測試等;
(五)發布商品挂牌公告,準備挂牌商品的(de)正式上線交易。
第四章(zhāng) 附則
第十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照交易中心相關規定及交易中心與供貨商、商品推薦服務商簽署的(de)有關協議執行。
第十一(yī)條 本細則由交易中心制定、修訂并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zì)發布之日起實施。
浙江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有限公司
2018年(nián)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