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現貨交易管理(lǐ)辦法
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指定交收倉庫管理(lǐ)實施細則(暫行)
2018-12-18 09:51:17 來源: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
第一(yī)章(zhāng) 總則
第一(yī)條 為(wèi)了加強浙江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或交易中心”)指定交收倉庫的(de)管理(lǐ),規範交收行為(wèi),保證交收正常進行,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交易中心依據本細則對指定交收倉庫進行監督和(hé)管理(lǐ),指定交收倉庫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指定交收倉庫是指由交易中心與之簽訂合作協議,為(wèi)參與交易中心平台業務的(de)相關方履行交易中心電子(zǐ)購銷合同提供現貨交收及倉儲服務的(de)倉儲企業。指定交收倉庫經交易中心書面同意後可(kě)以增加存貨庫址或下轄機構,為(wèi)相關方提供延伸的(de)交收服務。
第二章(zhāng) 指定交收倉庫的(de)申請、審批和(hé)注銷
第二條 交易中心依據本細則對指定交收倉庫進行監督和(hé)管理(lǐ),指定交收倉庫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指定交收倉庫是指由交易中心與之簽訂合作協議,為(wèi)參與交易中心平台業務的(de)相關方履行交易中心電子(zǐ)購銷合同提供現貨交收及倉儲服務的(de)倉儲企業。指定交收倉庫經交易中心書面同意後可(kě)以增加存貨庫址或下轄機構,為(wèi)相關方提供延伸的(de)交收服務。
第二章(zhāng) 指定交收倉庫的(de)申請、審批和(hé)注銷
第四條 為(wèi)保障相關方的(de)利益,管控相關風險,交易中心對指定交收倉庫實行審批制,具備以下條件的(de)倉儲企業方可(kě)申請成為(wèi)交易中心指定交收倉庫:
4.1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lǐ)部門頒發的(de)營業執照和(hé)相應的(de)經營資質;
4.2 淨資産和(hé)注冊資本須達到交易中心要求的(de)數額;
4.3 财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de)抗風險能力;
4.4 本公司及關聯公司不從事指定交收倉庫管控物品的(de)貿易;
4.5 儲存條件良好,符合交易中心交收商品倉儲特性要求,倉儲設備完好、齊全,計量設施及計量設施檢定符合國(guó)家規定要求;
4.6 具備良好的(de)出入庫裝卸能力和(hé)交通運輸條件;
4.7 遵守交易中心的(de)交易規則、交收細則等制度;
4.8 指定交收倉庫主要管理(lǐ)人員有五年(nián)以上的(de)倉儲管理(lǐ)經驗;
4.9 有嚴格、完整的(de)商品驗收制度、商品出入庫制度、庫存商品管理(lǐ)制度等;
4.10 具備應用信息系統管理(lǐ)交易中心的(de)交收業務的(de)能力,能實時準确地(dì)反映保管商品的(de)動态情況;
4.11 具有良好的(de)商業信譽,近三年(nián)內(nèi)無違法違規行為(wèi)記錄;
4.12 符合國(guó)家消防安全法規及相應的(de)其他規定(危險品的(de)規定等特殊規定);
4.13 交易中心規定的(de)其它條件。
第五條 申請成為(wèi)指定交收倉庫須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5.1 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指定交收倉庫資格申請書;
5.2 申請單位簡介(倉儲條件、庫容詳細說明及倉儲地(dì)圖、監控設施布局圖等);
5.3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加蓋公章(zhāng));
5.4 企業法人稅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加蓋公章(zhāng));
5.5 企業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複印件(加蓋公章(zhāng));
5.6 申請單位土地(dì)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複印件及相關文件;
5.7 指定交收倉庫需向交易中心提供第三方擔保,并提交擔保企業的(de)三證(副本)複印件(加蓋公章(zhāng));
5.8 倉庫商品出、入庫制度和(hé)存儲商品管理(lǐ)制度;
5.9 指定交收倉庫蓋章(zhāng)确認的(de)倉儲費用标準;
5.10 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de)其它文件。
第六條 指定交收倉庫的(de)審批程序:
6.1 交易中心根據申請單位提交的(de)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6.2 初審結果對符合條件的(de)申請單位,交易中心派員進行實地(dì)調查和(hé)評估;
6.3 交易中心根據實地(dì)調查和(hé)評估,對符合條件的(de)申請方,批準其指定交收倉庫的(de)資格,并簽訂指定交收倉庫協議書以及擔保合同;
6.4 交易中心頒發《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指定交收倉庫》标識牌;
6.5 交易中心在官網公示後正式啓用。
第七條 指定交收倉庫申請注銷資格,應向交易中心遞交《終止指定交收倉庫資格申請書》,并經交易中心審核批準。交易中心審核批準後,在官網公示,指定交收倉庫必須按照《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指定交收倉庫協議書》的(de)規定繼續履行權利和(hé)義務,直至交易中心審核批準的(de)資格終止日。在此期間,指定交收倉庫應妥善辦理(lǐ)如(rú)下事宜:
7.1 停止交易中心交易商品的(de)新入庫業務;
7.2 審批後三日內(nèi)以書面形式詳細報告與交易中心全部業務及未完成業務的(de)明細;
7.3 注銷其開具的(de)存貨憑證;
7.4 結清與各方的(de)債權債務。
4.1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lǐ)部門頒發的(de)營業執照和(hé)相應的(de)經營資質;
4.2 淨資産和(hé)注冊資本須達到交易中心要求的(de)數額;
4.3 财務狀況良好,具有較強的(de)抗風險能力;
4.4 本公司及關聯公司不從事指定交收倉庫管控物品的(de)貿易;
4.5 儲存條件良好,符合交易中心交收商品倉儲特性要求,倉儲設備完好、齊全,計量設施及計量設施檢定符合國(guó)家規定要求;
4.6 具備良好的(de)出入庫裝卸能力和(hé)交通運輸條件;
4.7 遵守交易中心的(de)交易規則、交收細則等制度;
4.8 指定交收倉庫主要管理(lǐ)人員有五年(nián)以上的(de)倉儲管理(lǐ)經驗;
4.9 有嚴格、完整的(de)商品驗收制度、商品出入庫制度、庫存商品管理(lǐ)制度等;
4.10 具備應用信息系統管理(lǐ)交易中心的(de)交收業務的(de)能力,能實時準确地(dì)反映保管商品的(de)動态情況;
4.11 具有良好的(de)商業信譽,近三年(nián)內(nèi)無違法違規行為(wèi)記錄;
4.12 符合國(guó)家消防安全法規及相應的(de)其他規定(危險品的(de)規定等特殊規定);
4.13 交易中心規定的(de)其它條件。
第五條 申請成為(wèi)指定交收倉庫須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5.1 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指定交收倉庫資格申請書;
5.2 申請單位簡介(倉儲條件、庫容詳細說明及倉儲地(dì)圖、監控設施布局圖等);
5.3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加蓋公章(zhāng));
5.4 企業法人稅務登記證(副本)複印件(加蓋公章(zhāng));
5.5 企業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複印件(加蓋公章(zhāng));
5.6 申請單位土地(dì)使用證、房屋所有權證複印件及相關文件;
5.7 指定交收倉庫需向交易中心提供第三方擔保,并提交擔保企業的(de)三證(副本)複印件(加蓋公章(zhāng));
5.8 倉庫商品出、入庫制度和(hé)存儲商品管理(lǐ)制度;
5.9 指定交收倉庫蓋章(zhāng)确認的(de)倉儲費用标準;
5.10 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de)其它文件。
第六條 指定交收倉庫的(de)審批程序:
6.1 交易中心根據申請單位提交的(de)書面申請材料進行初審;
6.2 初審結果對符合條件的(de)申請單位,交易中心派員進行實地(dì)調查和(hé)評估;
6.3 交易中心根據實地(dì)調查和(hé)評估,對符合條件的(de)申請方,批準其指定交收倉庫的(de)資格,并簽訂指定交收倉庫協議書以及擔保合同;
6.4 交易中心頒發《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指定交收倉庫》标識牌;
6.5 交易中心在官網公示後正式啓用。
第七條 指定交收倉庫申請注銷資格,應向交易中心遞交《終止指定交收倉庫資格申請書》,并經交易中心審核批準。交易中心審核批準後,在官網公示,指定交收倉庫必須按照《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指定交收倉庫協議書》的(de)規定繼續履行權利和(hé)義務,直至交易中心審核批準的(de)資格終止日。在此期間,指定交收倉庫應妥善辦理(lǐ)如(rú)下事宜:
7.1 停止交易中心交易商品的(de)新入庫業務;
7.2 審批後三日內(nèi)以書面形式詳細報告與交易中心全部業務及未完成業務的(de)明細;
7.3 注銷其開具的(de)存貨憑證;
7.4 結清與各方的(de)債權債務。
第三章(zhāng) 權利和(hé)義務
第八條 指定交收倉庫的(de)權利。
8.1 有權向交易中心的(de)交易商收取有關費用(收費項目、标準和(hé)方法需經交易中心審定,具體收費标準以交易中心官網公示為(wèi)最高(gāo)限價);
8.2 有權對交易中心制定的(de)交收業務規則和(hé)交收業務流程提出意見和(hé)建議;
8.3 有權拒絕不符合交易中心規定标準的(de)商品入庫;
8.4 交易中心相關規則規定的(de)其它權利。
第九條 指定交收倉庫的(de)義務。
9.1 接受交易中心監管,遵守交易中心相應商品交收規定,認真做(zuò)好交易中心的(de)交易商庫存貨物品種、規格、産地(dì)、重量等細項的(de)庫存報表。每月須準确、及時地(dì)向交易中心報送指定商品倉儲庫存統計資料;
9.2 健全管理(lǐ)制度,指定專人負責交收業務,主動配合交易中心的(de)工作,積極協助交易中心的(de)交易商安排交收商品的(de)入庫、驗收、倉儲、倒庫、出庫、運輸等相關事宜;
9.3 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交易中心交易商的(de)貨物入庫;
9.4 按照交易中心要求,協助做(zuò)好交收貨物的(de)取樣和(hé)檢驗工作;
9.5 确保注冊的(de)存貨憑證符合交易商品的(de)規定,并對憑證的(de)真實性、準确性、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
9.6 向交易中心的(de)交易商詳細介紹指定交收倉庫管理(lǐ)的(de)有關規定;
9.7 按規定保管好庫內(nèi)的(de)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9.8 保守交易中心及交易商有關商業秘密;
9.9 變更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股東或股權結構、倉儲場地(dì)、授權業務人員等事項,或發生可(kě)能涉及交收商品安全的(de)包括但不限于擔保、清算、訴訟等情況時,須在一(yī)個工作日內(nèi)書面通知交易中心;
9.10 原始單據(提貨單、質量證明書、質檢報告等)至少保存三年(nián);
9.11 根據和(hé)交易中心的(de)約定,向交易中心繳納風險質押金;
9.12 應定期自(zì)查,并且配合交易中心的(de)巡檢,填報有關報表;
9.13 交易中心有關規則、辦法等規定的(de)其它義務。
第十條 嚴禁指定交收倉庫發生以下行為(wèi):
8.1 有權向交易中心的(de)交易商收取有關費用(收費項目、标準和(hé)方法需經交易中心審定,具體收費标準以交易中心官網公示為(wèi)最高(gāo)限價);
8.2 有權對交易中心制定的(de)交收業務規則和(hé)交收業務流程提出意見和(hé)建議;
8.3 有權拒絕不符合交易中心規定标準的(de)商品入庫;
8.4 交易中心相關規則規定的(de)其它權利。
第九條 指定交收倉庫的(de)義務。
9.1 接受交易中心監管,遵守交易中心相應商品交收規定,認真做(zuò)好交易中心的(de)交易商庫存貨物品種、規格、産地(dì)、重量等細項的(de)庫存報表。每月須準确、及時地(dì)向交易中心報送指定商品倉儲庫存統計資料;
9.2 健全管理(lǐ)制度,指定專人負責交收業務,主動配合交易中心的(de)工作,積極協助交易中心的(de)交易商安排交收商品的(de)入庫、驗收、倉儲、倒庫、出庫、運輸等相關事宜;
9.3 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交易中心交易商的(de)貨物入庫;
9.4 按照交易中心要求,協助做(zuò)好交收貨物的(de)取樣和(hé)檢驗工作;
9.5 确保注冊的(de)存貨憑證符合交易商品的(de)規定,并對憑證的(de)真實性、準确性、有效性承擔法律責任;
9.6 向交易中心的(de)交易商詳細介紹指定交收倉庫管理(lǐ)的(de)有關規定;
9.7 按規定保管好庫內(nèi)的(de)商品,确保商品安全;
9.8 保守交易中心及交易商有關商業秘密;
9.9 變更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股東或股權結構、倉儲場地(dì)、授權業務人員等事項,或發生可(kě)能涉及交收商品安全的(de)包括但不限于擔保、清算、訴訟等情況時,須在一(yī)個工作日內(nèi)書面通知交易中心;
9.10 原始單據(提貨單、質量證明書、質檢報告等)至少保存三年(nián);
9.11 根據和(hé)交易中心的(de)約定,向交易中心繳納風險質押金;
9.12 應定期自(zì)查,并且配合交易中心的(de)巡檢,填報有關報表;
9.13 交易中心有關規則、辦法等規定的(de)其它義務。
第十條 嚴禁指定交收倉庫發生以下行為(wèi):
10.1 擅自(zì)處理(lǐ)或倒賣交易中心交易商交收商品,擅自(zì)移動、挪用或調換交易中心交易商已注冊交收商品;
10.2 注冊虛假存貨憑證;
10.3 未取得商品質檢結果或未完成交易中心規定的(de)入庫檢驗項目而注冊存貨憑證;
10.4 未按規定收發貨物;
10.5 因保管不當,引起儲存商品變質、損毀、滅失;
10.6 在搬運、裝卸、堆碼等作業過程中故意造成包裝和(hé)商品損壞;
10.7 蓄意刁難,造成交易商違約;
10.8 限制、故意拖延交收商品的(de)入庫、出庫;
10.9 不按交易中心官網公示的(de)标準收取費用;
10.10 拒絕、阻撓交易中心監督檢查;
10.11 參加其提供交收服務商品的(de)交易中心電子(zǐ)交易;
10.12 交易中心規定的(de)其它違規行為(wèi)。
10.2 注冊虛假存貨憑證;
10.3 未取得商品質檢結果或未完成交易中心規定的(de)入庫檢驗項目而注冊存貨憑證;
10.4 未按規定收發貨物;
10.5 因保管不當,引起儲存商品變質、損毀、滅失;
10.6 在搬運、裝卸、堆碼等作業過程中故意造成包裝和(hé)商品損壞;
10.7 蓄意刁難,造成交易商違約;
10.8 限制、故意拖延交收商品的(de)入庫、出庫;
10.9 不按交易中心官網公示的(de)标準收取費用;
10.10 拒絕、阻撓交易中心監督檢查;
10.11 參加其提供交收服務商品的(de)交易中心電子(zǐ)交易;
10.12 交易中心規定的(de)其它違規行為(wèi)。
第四章(zhāng) 監督管理(lǐ)
第十一(yī)條 交易中心對指定交收倉庫的(de)監管制度如(rú)下:
11.1 自(zì)查制度。各指定交收倉庫根據交易中心的(de)規定自(zì)查,并且填寫交易中心提供的(de)《自(zì)查記錄表》。
11.2 不定期抽查巡檢制度。交易中心不定期對指定交收倉庫的(de)各項相關業務進行檢查,并做(zuò)好詳細記錄。
11.3 交易中心抽查制度。交易中心根據掌握的(de)情況或交易商的(de)反映,随時對各指定交收倉庫的(de)一(yī)項或多項工作進行抽查,并做(zuò)好詳細記錄。
11.4 年(nián)審制度。交易中心制定考核标準,每一(yī)年(nián)度對指定交收倉庫的(de)工作做(zuò)一(yī)次年(nián)度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de)指定交收倉庫,交易中心可(kě)以暫停交收業務、直至取消其指定交收倉庫的(de)資格。
11.1 自(zì)查制度。各指定交收倉庫根據交易中心的(de)規定自(zì)查,并且填寫交易中心提供的(de)《自(zì)查記錄表》。
11.2 不定期抽查巡檢制度。交易中心不定期對指定交收倉庫的(de)各項相關業務進行檢查,并做(zuò)好詳細記錄。
11.3 交易中心抽查制度。交易中心根據掌握的(de)情況或交易商的(de)反映,随時對各指定交收倉庫的(de)一(yī)項或多項工作進行抽查,并做(zuò)好詳細記錄。
11.4 年(nián)審制度。交易中心制定考核标準,每一(yī)年(nián)度對指定交收倉庫的(de)工作做(zuò)一(yī)次年(nián)度檢查。對不符合要求的(de)指定交收倉庫,交易中心可(kě)以暫停交收業務、直至取消其指定交收倉庫的(de)資格。
11.5 委托監管制度。交易中心根據業務發展,書面授權第三方機構或個人對指定交收倉庫的(de)各項業務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形成記錄。
第十二條 交易中心審查的(de)內(nèi)容包括與交易中心交收業務相關的(de)各項文件記錄及交易中心規定的(de)其它內(nèi)容。
第十三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de),交易中心按相關規則制度的(de)有關規定處理(lǐ)。
第五章(zhāng) 附則
第十二條 交易中心審查的(de)內(nèi)容包括與交易中心交收業務相關的(de)各項文件記錄及交易中心規定的(de)其它內(nèi)容。
第十三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de),交易中心按相關規則制度的(de)有關規定處理(lǐ)。
第五章(zhāng) 附則
第十四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按照交易中心與指定交收倉庫所簽署有關協議執行。
第十五條 本細則的(de)解釋權屬于浙江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有限公司。
第十五條 本細則的(de)解釋權屬于浙江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有限公司。
浙江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有限公司
2015年(nián)10月10日
2015年(nián)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