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現貨交易管理(lǐ)辦法
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商品交收管理(lǐ)實施細則(暫行)
2018-12-18 09:49:49 來源: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
第一(yī)章(zhāng) 總則
第一(yī)條 為(wèi)更好地(dì)給參與浙江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或交易中心”)的(de)交易商提供優質的(de)服務,保證現貨商品交收業務的(de)正常進行,根據《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現貨交易管理(lǐ)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交易中心市場內(nèi)進行交易的(de)商品之現貨交收業務按本細則執行,交易中心、各産品(區域)交易中心及交收運營中心、交易商、指定交收倉(廠)庫、以及指定檢驗機構須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術語
3.1指定交收倉庫(以下簡稱倉庫)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的(de)、為(wèi)交易商履行電子(zǐ)購銷合同提供現貨交收及倉儲服務的(de)倉儲物流企業。交易中心各挂牌商品交收倉庫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3.2指定交收廠庫(以下簡稱廠庫)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的(de),為(wèi)指定生産企業履行電子(zǐ)購銷合同提供現貨交付的(de)企業自(zì)有內(nèi)部存儲場所,指定交收廠庫不得辦理(lǐ)貨權的(de)變更業務。各挂牌商品指定交收廠庫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3.3提貨點是指交易中心公布的(de)、指定交收廠庫下轄的(de)、為(wèi)買方提取貨物提供延伸服務的(de)商品存放地(dì)點。提貨點僅限于為(wèi)買方提供買入商品的(de)提貨業務,不進行貨權憑證的(de)注冊申請和(hé)轉讓。提貨點相關信息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布。
3.4指定生産企業是指交易中心認可(kě)的(de)、能生産符合交易中心對應商品電子(zǐ)購銷合同規定産品的(de)生産企業。由交易中心指定生産企業生産的(de)産品方可(kě)用于實物交收。各産品指定生産企業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3.5指定交收品牌是指由指定生産企業生産的(de)、符合交易中心商品電子(zǐ)購銷合同規定的(de)商品的(de)注冊商标。各挂牌商品的(de)指定交收品牌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3.6 倉(廠)庫存貨憑證是指交易商将符合電子(zǐ)購銷合同規定的(de)商品交付倉(廠)庫保管後,由倉(廠)庫向交易商出具的(de)、符合交易中心規定的(de)記載一(yī)定數量和(hé)質量的(de)商品貨權憑證,經交易中心登記确認的(de)注冊存貨憑證方可(kě)用于交易中心市場的(de)實物交收。
注冊存貨憑證用于向銀行等第三方權利人進行抵押、質押的(de),須向交易中心進行申報登記,并确保其抵押、質押或留置等行為(wèi)不妨礙第三方權利人的(de)在交易中心商品交易的(de)實物交收,否則,原貨權人應承擔全部責任。
第四條 提出交收申報的(de)交易商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lǐ)部門登記注冊、具備相應商品的(de)生産、經營或消費活動等對應經營資質的(de)企業法人、其它經濟組織或個體工商戶;部分挂牌商品允許自(zì)然人的(de)買方交易商進行現貨的(de)實物交收,具體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第三條 術語
3.1指定交收倉庫(以下簡稱倉庫)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的(de)、為(wèi)交易商履行電子(zǐ)購銷合同提供現貨交收及倉儲服務的(de)倉儲物流企業。交易中心各挂牌商品交收倉庫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3.2指定交收廠庫(以下簡稱廠庫)是指由交易中心指定的(de),為(wèi)指定生産企業履行電子(zǐ)購銷合同提供現貨交付的(de)企業自(zì)有內(nèi)部存儲場所,指定交收廠庫不得辦理(lǐ)貨權的(de)變更業務。各挂牌商品指定交收廠庫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3.3提貨點是指交易中心公布的(de)、指定交收廠庫下轄的(de)、為(wèi)買方提取貨物提供延伸服務的(de)商品存放地(dì)點。提貨點僅限于為(wèi)買方提供買入商品的(de)提貨業務,不進行貨權憑證的(de)注冊申請和(hé)轉讓。提貨點相關信息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布。
3.4指定生産企業是指交易中心認可(kě)的(de)、能生産符合交易中心對應商品電子(zǐ)購銷合同規定産品的(de)生産企業。由交易中心指定生産企業生産的(de)産品方可(kě)用于實物交收。各産品指定生産企業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3.5指定交收品牌是指由指定生産企業生産的(de)、符合交易中心商品電子(zǐ)購銷合同規定的(de)商品的(de)注冊商标。各挂牌商品的(de)指定交收品牌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3.6 倉(廠)庫存貨憑證是指交易商将符合電子(zǐ)購銷合同規定的(de)商品交付倉(廠)庫保管後,由倉(廠)庫向交易商出具的(de)、符合交易中心規定的(de)記載一(yī)定數量和(hé)質量的(de)商品貨權憑證,經交易中心登記确認的(de)注冊存貨憑證方可(kě)用于交易中心市場的(de)實物交收。
注冊存貨憑證用于向銀行等第三方權利人進行抵押、質押的(de),須向交易中心進行申報登記,并确保其抵押、質押或留置等行為(wèi)不妨礙第三方權利人的(de)在交易中心商品交易的(de)實物交收,否則,原貨權人應承擔全部責任。
第四條 提出交收申報的(de)交易商必須是經工商行政管理(lǐ)部門登記注冊、具備相應商品的(de)生産、經營或消費活動等對應經營資質的(de)企業法人、其它經濟組織或個體工商戶;部分挂牌商品允許自(zì)然人的(de)買方交易商進行現貨的(de)實物交收,具體由交易中心另行公告。
第二章(zhāng) 貨物入庫
第五條 入庫申請
交易商向指定交收倉庫申請商品入庫時,應向指定交收倉庫提交《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交收貨物入庫申請單》(見附件一(yī)),申請應明确貨物占有權的(de)轉移。
第六條 貨物檢驗
貨物運抵倉庫後,倉庫應對貨物進行驗核,在貨物樣品送檢或質檢機構取樣之前需确保以下條件已經被滿足:
6.1産品為(wèi)交易中心公布的(de)指定生産企業生産的(de)指定交收品牌的(de)産品;
6.2産品的(de)包裝符合交易中心公布的(de)相應産品電子(zǐ)購銷合同的(de)要求;
6.3 産品的(de)包裝應該為(wèi)一(yī)次性封裝或帶有一(yī)次性封裝标識(散裝貨物及液體貨物除外);
6.4産品在入庫前已經交易商自(zì)檢或委托機構對質量進行檢驗,結果符合交易中心産品電子(zǐ)購銷合同的(de)規定。
第七條 存貨憑證的(de)生成
7.1 廠庫存貨憑證的(de)生成
指定生産企業将用于交收的(de)貨物存放于指定交收廠庫後,按交易中心規定的(de)格式在電子(zǐ)交收系統中提交注冊申請、同時上傳指定生産企業的(de)書面承諾函(見附件2),指定交收廠庫審核以上文件通過後生成存貨憑證。
7.2 倉庫存貨憑證的(de)生成
7.2.1質量免檢的(de)指定生産企業的(de)商品可(kě)通過質量承諾向指定交收倉庫申請交易中心的(de)存貨憑證。
交易商向指定交收倉庫申請商品入庫時,應向指定交收倉庫提交《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交收貨物入庫申請單》(見附件一(yī)),申請應明确貨物占有權的(de)轉移。
第六條 貨物檢驗
貨物運抵倉庫後,倉庫應對貨物進行驗核,在貨物樣品送檢或質檢機構取樣之前需确保以下條件已經被滿足:
6.1産品為(wèi)交易中心公布的(de)指定生産企業生産的(de)指定交收品牌的(de)産品;
6.2産品的(de)包裝符合交易中心公布的(de)相應産品電子(zǐ)購銷合同的(de)要求;
6.3 産品的(de)包裝應該為(wèi)一(yī)次性封裝或帶有一(yī)次性封裝标識(散裝貨物及液體貨物除外);
6.4産品在入庫前已經交易商自(zì)檢或委托機構對質量進行檢驗,結果符合交易中心産品電子(zǐ)購銷合同的(de)規定。
第七條 存貨憑證的(de)生成
7.1 廠庫存貨憑證的(de)生成
指定生産企業将用于交收的(de)貨物存放于指定交收廠庫後,按交易中心規定的(de)格式在電子(zǐ)交收系統中提交注冊申請、同時上傳指定生産企業的(de)書面承諾函(見附件2),指定交收廠庫審核以上文件通過後生成存貨憑證。
7.2 倉庫存貨憑證的(de)生成
7.2.1質量免檢的(de)指定生産企業的(de)商品可(kě)通過質量承諾向指定交收倉庫申請交易中心的(de)存貨憑證。
7.2.2 非免檢指定生産企業的(de)商品,需在指定交收倉庫監督下取樣檢驗,檢驗結果符合挂牌商品電子(zǐ)購銷合同質量規定的(de)方可(kě)向指定交收倉庫申請交易中心的(de)存貨憑證。
7.2.3 交易商在電子(zǐ)交收系統中申請交易中心的(de)存貨憑證,倉庫對交易商提交的(de)相關申請材料進行核對無誤後生成存貨憑證。
第八條 注冊存貨憑證的(de)生成和(hé)注銷
8.1生成倉庫(廠庫)的(de)存貨憑證經交易中心登記确認後生成注冊存貨憑證,注冊存貨憑證方可(kě)用于交易中心的(de)實物交收。
8.2 交易商可(kě)通過交收系統,向交易中心申請,經交易中心同意後可(kě)對注冊存貨憑證進行注銷。
7.2.3 交易商在電子(zǐ)交收系統中申請交易中心的(de)存貨憑證,倉庫對交易商提交的(de)相關申請材料進行核對無誤後生成存貨憑證。
第八條 注冊存貨憑證的(de)生成和(hé)注銷
8.1生成倉庫(廠庫)的(de)存貨憑證經交易中心登記确認後生成注冊存貨憑證,注冊存貨憑證方可(kě)用于交易中心的(de)實物交收。
8.2 交易商可(kě)通過交收系統,向交易中心申請,經交易中心同意後可(kě)對注冊存貨憑證進行注銷。
第三章(zhāng) 交收流程
第九條 交收日定義
産品的(de)實物交收應當在交易中心規定的(de)時間內(nèi)完成。買方交易商和(hé)賣方交易商(以下簡稱買方和(hé)賣方)形成交收配對之日、或者電子(zǐ)購銷合同的(de)最後一(yī)個交易日定義為(wèi)D1交收日,D1交收日之前的(de)最近一(yī)個交易日定義為(wèi)D0交收日,D1交收日之後的(de)連續n個工作日分别記為(wèi)D2、D3……Dn交收日。
第十條 交收申報
在最後交易日之前(含最後交易日),持有電子(zǐ)購銷合同的(de)交易商可(kě)在交易中心規定的(de)申報時段以交易中心規定的(de)形式提出交收申報。提出交收申報時應确保交易賬戶中有足夠的(de)可(kě)用資金。買賣雙方交易商在提出交收申報時,應按交易中心要求提出交收相關的(de)申報信息,包括交收地(dì)點、商品的(de)生産企業及品牌、可(kě)接受的(de)升貼水差價等。無論是買方還是賣方,單一(yī)交易商提交的(de)相同申報信息對應的(de)交收商品數量必須是交易中心規定的(de)最小交收數量的(de)正整數倍。買方交易商在申報信息中選擇的(de)“任意”項,代表買方對相應項信息無要求,可(kě)接受電子(zǐ)購銷合同規定範圍內(nèi)的(de)任意貨物。
第十一(yī)條 交收配對
11.1 每一(yī)電子(zǐ)購銷合同的(de)實物交收分自(zì)由申報、責任申報和(hé)強制配對三個階段。
11.1.1自(zì)由申報階段可(kě)提出議價交收申報,當日未配對成功的(de)交收申報在集中配對後自(zì)動撤單;
11.1.2 持有電子(zǐ)購銷合同的(de)交易商均有義務在責任申報階段提出與自(zì)身持有合同相對應的(de)交收申報,未提出交收申報的(de)交易商将可(kě)能按交易中心規定支付延期履約補償金,當日未獲得滿足的(de)交收申報分享當日全部延期履約補償金。延期履約補償金是指當日交收申報數量少的(de)一(yī)方中未提出(或未全部提出)交收申報的(de)交易商,向當日交收申報未獲得滿足的(de)交易商支付的(de)延期履行合同的(de)經濟補償,延期履約補償金率按挂牌商品的(de)電子(zǐ)購銷合同規定,計算方式按《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現貨交易管理(lǐ)辦法》規定執行。
11.1.3 強制配對階段指最後交易日結束後的(de)配對階段,交易中心根據未轉讓合同的(de)實際情況,按就近原則進行的(de)強制配對。
11.2 交易時段的(de)交收配對
當買方和(hé)賣方的(de)交收申報信息(買方選擇“任意”的(de)項目及申報數量除外)完全一(yī)緻時,電子(zǐ)購銷系統對買賣雙方的(de)交收申報按數量小的(de)一(yī)方的(de)數量即時成交。成交的(de)交收申報不可(kě)以撤銷,對應的(de)電子(zǐ)購銷合同不可(kě)以轉讓;未成交的(de)交收申報可(kě)以在申報時段內(nèi)進行撤銷,撤消的(de)交收申報對應的(de)電子(zǐ)購銷合同可(kě)以進行轉讓。
11.3 交易日交易結束後的(de)交收配對
每一(yī)交易日結束後,對未能在交易時段精準配對的(de)未撤銷申報按“時間優先、最大化成交”原則進行集中配對,賣方提交與自(zì)己申報信息一(yī)緻的(de)商品,買方須接受。
11.4 最後交易日結束後的(de)交收配對
最後交易日未轉讓的(de)合同,在最後交易日收市後,交易中心按就近原則全部匹配成交。買方須接受賣方提交的(de)符合電子(zǐ)購銷合同規定的(de)任意商品。
11.5 配對成功的(de)買方和(hé)賣方申報,相應的(de)電子(zǐ)購銷合同将以D0交收日結算價進行轉讓。交易中心按D0交收日結算價的(de)20%收取交收履約保證金,同時清退對應的(de)交易保證金。每一(yī)電子(zǐ)購銷合同第一(yī)交易日的(de)結算價按開市指導價結算;
産品的(de)實物交收應當在交易中心規定的(de)時間內(nèi)完成。買方交易商和(hé)賣方交易商(以下簡稱買方和(hé)賣方)形成交收配對之日、或者電子(zǐ)購銷合同的(de)最後一(yī)個交易日定義為(wèi)D1交收日,D1交收日之前的(de)最近一(yī)個交易日定義為(wèi)D0交收日,D1交收日之後的(de)連續n個工作日分别記為(wèi)D2、D3……Dn交收日。
第十條 交收申報
在最後交易日之前(含最後交易日),持有電子(zǐ)購銷合同的(de)交易商可(kě)在交易中心規定的(de)申報時段以交易中心規定的(de)形式提出交收申報。提出交收申報時應确保交易賬戶中有足夠的(de)可(kě)用資金。買賣雙方交易商在提出交收申報時,應按交易中心要求提出交收相關的(de)申報信息,包括交收地(dì)點、商品的(de)生産企業及品牌、可(kě)接受的(de)升貼水差價等。無論是買方還是賣方,單一(yī)交易商提交的(de)相同申報信息對應的(de)交收商品數量必須是交易中心規定的(de)最小交收數量的(de)正整數倍。買方交易商在申報信息中選擇的(de)“任意”項,代表買方對相應項信息無要求,可(kě)接受電子(zǐ)購銷合同規定範圍內(nèi)的(de)任意貨物。
第十一(yī)條 交收配對
11.1 每一(yī)電子(zǐ)購銷合同的(de)實物交收分自(zì)由申報、責任申報和(hé)強制配對三個階段。
11.1.1自(zì)由申報階段可(kě)提出議價交收申報,當日未配對成功的(de)交收申報在集中配對後自(zì)動撤單;
11.1.2 持有電子(zǐ)購銷合同的(de)交易商均有義務在責任申報階段提出與自(zì)身持有合同相對應的(de)交收申報,未提出交收申報的(de)交易商将可(kě)能按交易中心規定支付延期履約補償金,當日未獲得滿足的(de)交收申報分享當日全部延期履約補償金。延期履約補償金是指當日交收申報數量少的(de)一(yī)方中未提出(或未全部提出)交收申報的(de)交易商,向當日交收申報未獲得滿足的(de)交易商支付的(de)延期履行合同的(de)經濟補償,延期履約補償金率按挂牌商品的(de)電子(zǐ)購銷合同規定,計算方式按《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現貨交易管理(lǐ)辦法》規定執行。
11.1.3 強制配對階段指最後交易日結束後的(de)配對階段,交易中心根據未轉讓合同的(de)實際情況,按就近原則進行的(de)強制配對。
11.2 交易時段的(de)交收配對
當買方和(hé)賣方的(de)交收申報信息(買方選擇“任意”的(de)項目及申報數量除外)完全一(yī)緻時,電子(zǐ)購銷系統對買賣雙方的(de)交收申報按數量小的(de)一(yī)方的(de)數量即時成交。成交的(de)交收申報不可(kě)以撤銷,對應的(de)電子(zǐ)購銷合同不可(kě)以轉讓;未成交的(de)交收申報可(kě)以在申報時段內(nèi)進行撤銷,撤消的(de)交收申報對應的(de)電子(zǐ)購銷合同可(kě)以進行轉讓。
11.3 交易日交易結束後的(de)交收配對
每一(yī)交易日結束後,對未能在交易時段精準配對的(de)未撤銷申報按“時間優先、最大化成交”原則進行集中配對,賣方提交與自(zì)己申報信息一(yī)緻的(de)商品,買方須接受。
11.4 最後交易日結束後的(de)交收配對
最後交易日未轉讓的(de)合同,在最後交易日收市後,交易中心按就近原則全部匹配成交。買方須接受賣方提交的(de)符合電子(zǐ)購銷合同規定的(de)任意商品。
11.5 配對成功的(de)買方和(hé)賣方申報,相應的(de)電子(zǐ)購銷合同将以D0交收日結算價進行轉讓。交易中心按D0交收日結算價的(de)20%收取交收履約保證金,同時清退對應的(de)交易保證金。每一(yī)電子(zǐ)購銷合同第一(yī)交易日的(de)結算價按開市指導價結算;
第十二條 賣方分配憑證、買方交款
賣方須于D2交收日11:30前提交合法有效的(de)注冊存貨憑證。其中,本細則第11.2條款(精準配對)、11.3條款(集中配對)的(de)情形,須提交符合賣方申報信息的(de)商品,11.4條款(最後交易日強制配對)的(de)情形,提交符合電子(zǐ)購銷合同規定的(de)商品均可(kě)提交。
買方須于D2交收日11:30前備足成交金額的(de)剩餘80%的(de)貨款(含最大溢短(duǎn)),貨款單價以D0交收日的(de)結算價進行計算。自(zì)由申報階段成交的(de)交收配對,買方須同時備足升貼水價格對應的(de)全部貨款。
本細則11.2條款(精準配對)情形下配對成交的(de)升貼水價格以賣方升貼水價格為(wèi)準;本細則11.3條款(集中配對)情形下配對成交的(de)升貼水價格,按符合最大化成交原則确定的(de)價格為(wèi)準。
第十三條 交易中心開具提貨單
交易中心根據配對結果和(hé)賣方交易商分配的(de)注冊存貨憑證情況,向買方開具倉庫提貨單,倉庫提貨單通過交易中心的(de)交易系統向買方開出。
第十四條 提貨與轉貨權
14.1 買方應在D4交收日之前到交收貨物所在倉庫提取貨物,或者對交收貨物申請轉存處理(lǐ)。
14.2 買方應于提貨前在交易系統中提交開票(piào)信息和(hé)提貨信息,提貨信息包括業務代理(lǐ)人、提貨車輛等便于倉庫辨識提貨人身份的(de)相應信息。
14.3 買方辦理(lǐ)提貨時,應向發貨倉庫提交提貨驗證碼、提貨委托函等倉庫要求提交的(de)正本材料。
14.4 倉庫根據買方提交的(de)轉存申請,确認貨物及申請人等信息無誤後,對符合轉存條件的(de)申請予以審核。轉存申請經審核後,對應的(de)貨物之所有權即時發生變更。
第十五條 貨款的(de)劃轉
15.1 交收地(dì)點在倉庫的(de)貨款劃轉
15.1.1交易中心在D2交收日當日将交收貨款的(de)80%劃轉至賣方賬戶;
15.1.2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yī)時,交易中心将在不晚于事件發生後的(de)次工作日将交收貨物的(de)剩餘部分劃轉至賣方賬戶:
買方須于D2交收日11:30前備足成交金額的(de)剩餘80%的(de)貨款(含最大溢短(duǎn)),貨款單價以D0交收日的(de)結算價進行計算。自(zì)由申報階段成交的(de)交收配對,買方須同時備足升貼水價格對應的(de)全部貨款。
本細則11.2條款(精準配對)情形下配對成交的(de)升貼水價格以賣方升貼水價格為(wèi)準;本細則11.3條款(集中配對)情形下配對成交的(de)升貼水價格,按符合最大化成交原則确定的(de)價格為(wèi)準。
第十三條 交易中心開具提貨單
交易中心根據配對結果和(hé)賣方交易商分配的(de)注冊存貨憑證情況,向買方開具倉庫提貨單,倉庫提貨單通過交易中心的(de)交易系統向買方開出。
第十四條 提貨與轉貨權
14.1 買方應在D4交收日之前到交收貨物所在倉庫提取貨物,或者對交收貨物申請轉存處理(lǐ)。
14.2 買方應于提貨前在交易系統中提交開票(piào)信息和(hé)提貨信息,提貨信息包括業務代理(lǐ)人、提貨車輛等便于倉庫辨識提貨人身份的(de)相應信息。
14.3 買方辦理(lǐ)提貨時,應向發貨倉庫提交提貨驗證碼、提貨委托函等倉庫要求提交的(de)正本材料。
14.4 倉庫根據買方提交的(de)轉存申請,确認貨物及申請人等信息無誤後,對符合轉存條件的(de)申請予以審核。轉存申請經審核後,對應的(de)貨物之所有權即時發生變更。
第十五條 貨款的(de)劃轉
15.1 交收地(dì)點在倉庫的(de)貨款劃轉
15.1.1交易中心在D2交收日當日将交收貨款的(de)80%劃轉至賣方賬戶;
15.1.2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yī)時,交易中心将在不晚于事件發生後的(de)次工作日将交收貨物的(de)剩餘部分劃轉至賣方賬戶:
15.1.2.1買方在D4交收日14:00前未對交收貨物之數量、質量提出異議;
15.1.2.2買方對交收貨物數量、質量提出的(de)異議已解決;
15.1.2.3 買方辦理(lǐ)完畢交收貨物的(de)提貨手續;
15.1.2.4 交收貨物的(de)轉存申請經倉庫審核通過。
15.2 交收地(dì)點在廠庫的(de),D2交收日不進行貨款的(de)劃轉,全部貨款按15.1.2條款規定進行劃轉。
第十六條 交收貨物的(de)銷售發票(piào)開具及賣方保證金的(de)釋放
15.1.2.2買方對交收貨物數量、質量提出的(de)異議已解決;
15.1.2.3 買方辦理(lǐ)完畢交收貨物的(de)提貨手續;
15.1.2.4 交收貨物的(de)轉存申請經倉庫審核通過。
15.2 交收地(dì)點在廠庫的(de),D2交收日不進行貨款的(de)劃轉,全部貨款按15.1.2條款規定進行劃轉。
第十六條 交收貨物的(de)銷售發票(piào)開具及賣方保證金的(de)釋放
16.1 賣方應在規定時間內(nèi)将交收貨物對應的(de)發票(piào)交給買方。發生第15.1.2.1(未提異議)、15.1.2.3(已提貨)及15.1.2.4(已轉存)條款規定的(de)情形之一(yī)時,賣方須在D7(含)交收日之前将發票(piào)交給買方;買方對交收貨物提出異議的(de),賣方須在異議解決後的(de)三個工作日內(nèi)(含)向買方交付相應的(de)發票(piào);終止實物交收的(de),賣方不向買方開具任何形式的(de)銷售發票(piào)。
16.2 買方對交收貨物無異議的(de),交易中心收到發票(piào)掃描件和(hé)買方的(de)簽收證明的(de)次工作日、或者在收到發票(piào)掃描件和(hé)發票(piào)郵寄證明的(de)三個工作日內(nèi),釋放賣方的(de)交收保證金:
16.3 買方未對交收貨物提出異議、且未在D10交收日對貨物發票(piào)提出異議的(de),交易中心将在D11交收日釋放賣方的(de)交收保證金。
16.3 買方未對交收貨物提出異議、且未在D10交收日對貨物發票(piào)提出異議的(de),交易中心将在D11交收日釋放賣方的(de)交收保證金。
第四章(zhāng) 争議與違約
第十七條 争議處理(lǐ)
17.1買方交易商對交收貨物有異議的(de),須在D4交收日14:00前向交易中心書面提出;對發票(piào)開具有異議的(de),須按本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向交易中心書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de),視(shì)為(wèi)無異議,交易中心不再對相應的(de)争議進行受理(lǐ)。
17.2 買賣雙方應本着互諒互讓、友好協商的(de)原則解決交收業務中的(de)糾紛;協商不成的(de),由買賣雙方共同确定計量機構、在指定檢驗機構範圍內(nèi)确定質量檢驗機構;雙方無法就計量機構和(hé)質量檢驗機構達成一(yī)緻時,由交易中心對計量機構和(hé)檢驗機構進行确定;經确定的(de)計量機構和(hé)檢驗機構對糾紛中交收商品的(de)數量進行計量、質量進行檢定,其結果作為(wèi)解決糾紛的(de)最終依據;
17.3 交收糾紛中的(de)責任方負責承擔糾紛中的(de)計量、取樣、檢驗等全部相關費用,相關費用在責任方明确前需要支付的(de),由提出異議的(de)買方交易商先行墊付;糾紛中買賣雙方各自(zì)的(de)交通、差旅及人工等相關費用由買賣雙方自(zì)行承擔;違約方應向守約方(包括對交收貨物提出異議、經計量和(hé)質量檢驗交收貨物符合規定時的(de)買方向賣方)按商品電子(zǐ)購銷合同規定的(de)延期履約補償金标準支付D5交收日至異議解決之日的(de)經濟賠償。
第十八條 違約處理(lǐ)
18.1買方未能在規定時間內(nèi)備足交收貨物貨款的(de),構成買方交收違約;
18.2發生下列情形之一(yī)的(de),賣方交收違約;
18.2.1 賣方未能在規定時間內(nèi)提交有效存貨憑證的(de);
18.2.2賣方提交的(de)存貨憑證對應的(de)貨物數量不足的(de);
18.2.3賣方提交的(de)存貨憑證對應的(de)貨物質量不符合交易中心電子(zǐ)購銷合同規定的(de)質量标準的(de);
18.2.4 賣方交易商未能在規定時間內(nèi)向買方開具增值稅發票(piào)的(de)。
18.3 交收違約的(de)處理(lǐ)
買賣雙方應本着互諒互讓、友好協商的(de)原則解決涉及違約的(de)交收糾紛,協商結束後,填寫交收違約記錄表(附件三)書面提交給交易中心。
18.4 買賣雙方按18.3條款協商未果的(de),可(kě)采用以下方式對交收違約進行處理(lǐ):
17.2 買賣雙方應本着互諒互讓、友好協商的(de)原則解決交收業務中的(de)糾紛;協商不成的(de),由買賣雙方共同确定計量機構、在指定檢驗機構範圍內(nèi)确定質量檢驗機構;雙方無法就計量機構和(hé)質量檢驗機構達成一(yī)緻時,由交易中心對計量機構和(hé)檢驗機構進行确定;經确定的(de)計量機構和(hé)檢驗機構對糾紛中交收商品的(de)數量進行計量、質量進行檢定,其結果作為(wèi)解決糾紛的(de)最終依據;
17.3 交收糾紛中的(de)責任方負責承擔糾紛中的(de)計量、取樣、檢驗等全部相關費用,相關費用在責任方明确前需要支付的(de),由提出異議的(de)買方交易商先行墊付;糾紛中買賣雙方各自(zì)的(de)交通、差旅及人工等相關費用由買賣雙方自(zì)行承擔;違約方應向守約方(包括對交收貨物提出異議、經計量和(hé)質量檢驗交收貨物符合規定時的(de)買方向賣方)按商品電子(zǐ)購銷合同規定的(de)延期履約補償金标準支付D5交收日至異議解決之日的(de)經濟賠償。
第十八條 違約處理(lǐ)
18.1買方未能在規定時間內(nèi)備足交收貨物貨款的(de),構成買方交收違約;
18.2發生下列情形之一(yī)的(de),賣方交收違約;
18.2.1 賣方未能在規定時間內(nèi)提交有效存貨憑證的(de);
18.2.2賣方提交的(de)存貨憑證對應的(de)貨物數量不足的(de);
18.2.3賣方提交的(de)存貨憑證對應的(de)貨物質量不符合交易中心電子(zǐ)購銷合同規定的(de)質量标準的(de);
18.2.4 賣方交易商未能在規定時間內(nèi)向買方開具增值稅發票(piào)的(de)。
18.3 交收違約的(de)處理(lǐ)
買賣雙方應本着互諒互讓、友好協商的(de)原則解決涉及違約的(de)交收糾紛,協商結束後,填寫交收違約記錄表(附件三)書面提交給交易中心。
18.4 買賣雙方按18.3條款協商未果的(de),可(kě)采用以下方式對交收違約進行處理(lǐ):
18.4.1 賣方交收違約的(de)處理(lǐ)。交易中心根據賣方意願就違約商品以D1和(hé)D0交收日結算價中的(de)較高(gāo)價格的(de)120%起始價格發布競賣信息,買入合格交收商品(依競賣流程,賣方交收保證金沖抵競賣保證金)後交付給買方。買方在2個工作日內(nèi)對貨物數量及質量進行确認。交易中心在劃轉貨款時,按每日0.05%标準在賣方應收貨款中扣減自(zì)D5交收日至競買交易結束後買方确認收貨當日的(de)延期履約補償費,支付給買方。
18.4.2 買方交收違約的(de)處理(lǐ)。交易所根據買方意願就違約交收貨物D1和(hé)D0交收日結算價中的(de)較低(dī)價格的(de)80%為(wèi)起始價格、以買方名義發布競買信息,具備資質的(de)交易商就交收商品進行競買,競買成功的(de)交易商按交易中心競買交易的(de)規則規定進行貨款的(de)劃轉和(hé)貨物的(de)交付,交收違約的(de)買方交易商收到的(de)競買貨款将被交易中心即時凍結,并按相關規定向賣方交易商劃轉貨款。貨款劃付時買方交易商應同時向賣方交易商按每日0.05%标準向賣方支付自(zì)D5交收日至競賣交易結束後賣方收到貨款當日的(de)經濟賠償。
18.4.3 買賣雙方均構成違約的(de),交易中心按最大違約一(yī)方的(de)違約合同部分終止合同履行,同時對買賣雙方的(de)違約行為(wèi),按各自(zì)違約部分合同金額的(de)5%對雙方分别處以罰款,罰款金額作為(wèi)交易中心的(de)風險準備金。
18.5 無論是買方違約還是賣方違約,本規定18.4的(de)競價交易僅執行一(yī)次,若無法就交收違約按18.4.1(競賣交易)或18.4.2(競買交易)方式解決的(de),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部分合同金額的(de)20%的(de)保證金進行違約賠償。
18.6 計算賣方交收違約商品數量的(de)公式為(wèi):
賣方違約商品數量=應提交的(de)商品數量-已提交的(de)商品數量。
18.7 計算買方交收違約金額的(de)公式為(wèi):
買方違約金額=應交付貨款-已交付貨款。
第十九條 發生違約行為(wèi)的(de)交易商有義務提交違約行為(wèi)的(de)相關材料。交易商拒不提供證據的(de),不影響對違約行為(wèi)的(de)認定。
第二十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de)一(yī)切争議和(hé)糾紛,買賣雙方應本着互諒互讓的(de)原則進行協商或通過交易中心進行調解解決;協商和(hé)調解未果的(de),可(kě)提交杭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18.4.2 買方交收違約的(de)處理(lǐ)。交易所根據買方意願就違約交收貨物D1和(hé)D0交收日結算價中的(de)較低(dī)價格的(de)80%為(wèi)起始價格、以買方名義發布競買信息,具備資質的(de)交易商就交收商品進行競買,競買成功的(de)交易商按交易中心競買交易的(de)規則規定進行貨款的(de)劃轉和(hé)貨物的(de)交付,交收違約的(de)買方交易商收到的(de)競買貨款将被交易中心即時凍結,并按相關規定向賣方交易商劃轉貨款。貨款劃付時買方交易商應同時向賣方交易商按每日0.05%标準向賣方支付自(zì)D5交收日至競賣交易結束後賣方收到貨款當日的(de)經濟賠償。
18.4.3 買賣雙方均構成違約的(de),交易中心按最大違約一(yī)方的(de)違約合同部分終止合同履行,同時對買賣雙方的(de)違約行為(wèi),按各自(zì)違約部分合同金額的(de)5%對雙方分别處以罰款,罰款金額作為(wèi)交易中心的(de)風險準備金。
18.5 無論是買方違約還是賣方違約,本規定18.4的(de)競價交易僅執行一(yī)次,若無法就交收違約按18.4.1(競賣交易)或18.4.2(競買交易)方式解決的(de),違約方向守約方支付違約部分合同金額的(de)20%的(de)保證金進行違約賠償。
18.6 計算賣方交收違約商品數量的(de)公式為(wèi):
賣方違約商品數量=應提交的(de)商品數量-已提交的(de)商品數量。
18.7 計算買方交收違約金額的(de)公式為(wèi):
買方違約金額=應交付貨款-已交付貨款。
第十九條 發生違約行為(wèi)的(de)交易商有義務提交違約行為(wèi)的(de)相關材料。交易商拒不提供證據的(de),不影響對違約行為(wèi)的(de)認定。
第二十條 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的(de)一(yī)切争議和(hé)糾紛,買賣雙方應本着互諒互讓的(de)原則進行協商或通過交易中心進行調解解決;協商和(hé)調解未果的(de),可(kě)提交杭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五章(zhāng) 附則
第二十一(yī)條 買賣雙方也可(kě)通過協議交收方式達成交收,具體操作按《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現貨交易協議交收實施細則》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浙江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有限公司負責起草(cǎo)和(hé)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浙江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有限公司負責起草(cǎo)和(hé)解釋。
浙江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有限公司
2015年(nián)10月10日
附件一(yī)
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
交收貨物入庫申請單
産品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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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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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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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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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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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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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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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貨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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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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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聲明,上述貨物已經成功注冊為(wèi)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的(de)存貨憑證:
1. 本公司同意嚴格按照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的(de)相關制度和(hé)規定辦理(lǐ)貨物的(de)入庫、出庫、貨權轉讓等業務;
2. 請倉庫按照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的(de)指令辦理(lǐ)貨物的(de)出庫和(hé)貨權轉讓,本公司不再另行出具任何其他形式的(de)書面文件。
3. 由此操作帶來的(de)一(yī)切後果,本公司自(zì)願承擔法律責任。
存貨人(蓋章(zhā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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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
交收貨物承諾函
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 交收倉庫:
公司生産的(de) 産品,符合 标準各項質量指标及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的(de)規則要求。現由我公司在 (□交收倉庫/□交收廠庫)申請存貨憑證 張,合計 。該批 産品生産批号為(wèi): ,生産日期: 。
本公司承諾:上述 産品入庫後,如(rú)産品質量未達到以上質量标準,我公司自(zì)願承擔賠償責任,但交收倉庫保管不善引起的(de)後果除外。并同意在我司按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要求提交其它質量證明文件之前(其它質量證明文件提交後本承諾書自(zì)動失效),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保留我公司相應的(de)交收保證金。
請按規定批準生成倉庫存貨憑證。
有限公司
年(nián) 月 日
附件3
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
交收違約協商解決記錄
編号: 年(nián) 月 日
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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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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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對編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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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對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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産品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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産品編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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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對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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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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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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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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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簽章(zhā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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賣方交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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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方交易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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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蓋章(zhāng)):
地(dì)址:
法人或代理(lǐ)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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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蓋章(zhāng)):
地(dì)址:
法人或代理(lǐ)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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