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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現貨交易協議交收實施細則(暫行)
2015-12-18 16:01:34 來源: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
        第一(yī)條 為(wèi)更好地(dì)服務實體經濟,滿足交易商的(de)現貨交收需求,保證浙江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或交易中心”)交收業務的(de)正常進行,規範實物商品交收行為(wèi),根據交易中心制定的(de)《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現貨交易管理(lǐ)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交易中心協議交收業務按本細則進行,交易中心、交易商、交收倉庫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三條 協議交收是指持有同一(yī)上市品種電子(zǐ)購銷合同的(de)買賣雙方交易商協商一(yī)緻并向交易中心提出申請,獲得交易中心批準後,按照雙方協商的(de)結果,賣方向買方轉移交易商品的(de)所有權,買方向賣方支付貨款的(de)過程。
        買賣雙方交易商可(kě)以通過自(zì)行協商并達成一(yī)緻意見,不經交易中心電子(zǐ)交易系統配對而直接向交易中心申請,經交易中心批準後達成協議交收;買賣雙方交易商也可(kě)以就通過交易中心電子(zǐ)交易系統進行申報且配對成功,雙方未履行完畢各自(zì)應盡義務的(de)交收進行申請,經交易中心批準後達成協議交收。
        第四條 提出協議交收的(de)買方和(hé)賣方交易商必須持有同一(yī)上市交易品種電子(zǐ)購銷合同,并且提出協議交收的(de)數量不得大于其持有的(de)該上市商品的(de)訂貨量。
        第五條 協議交收貨物可(kě)以是符合電子(zǐ)購銷合同規定标準的(de)貨物,也可(kě)以是經雙方協商同意的(de)非電子(zǐ)購銷合同标準規定的(de)貨物。
        第六條 協商一(yī)緻的(de)買賣雙方交易商必須在交易中心規定的(de)時間內(nèi)按照交易中心的(de)規定提出協議交收申請。
        6.1 未經交易中心電子(zǐ)交易系統交收配對提出的(de)協議交收申請
        未通過交易中心電子(zǐ)交易系統進行交收申報配對的(de)買賣雙方交易商在每個交易日的(de)日盤14:30之前,填寫《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協議交收申請單》(附件一(yī))并各自(zì)加蓋己方公章(zhāng)後,将掃描件以預留的(de)有效郵箱發送至交易中心交收部專用郵箱,交易中心交收部将在當日15:30之前給予書面答複。
        6.2 經交易中心電子(zǐ)交易系統配對後的(de)協議交收申請
        在交易中心交收申報時段通過交易中心電子(zǐ)交易系統進行交收申報且配對成功的(de)買賣雙方交易商,在交收申報匹配成功D2交收日下午14:00前,通過交易中心交收系統提出協議交收申請,交易中心交收部将在1個工作日內(nèi)給予書面答複。
        第七條 買方和(hé)賣方交易商就協議交收業務進行協商,協商的(de)內(nèi)容包括:
        7.1 交收商品的(de)價格、貨款支付時間及方式;
        7.2 交收商品的(de)規格、質量要求;
        7.3 貨物交付時間、交付地(dì)點;
        7.4 交易中心批準後允許的(de)其它協商條件。
        第八條 未經交易中心電子(zǐ)交易系統交收配對提出的(de)協議交收申請得到批準後,交易中心根據協議交收批準當天的(de)交易結算價将買賣雙方協議交收對應的(de)電子(zǐ)購銷合同進行轉讓。
        第九條 協議交收申請得到批準後,買賣雙方交易商不可(kě)以申請變更或撤銷協議交收。
        第十條 協議交收申請得到批準後,買賣雙方交易商按交易中心的(de)有關規定交付交收貨物價值(按當日結算價計算)的(de)20%作為(wèi)交收保證金,同時交易中心清退其相應電子(zǐ)購銷合同訂貨保證金。
        第十一(yī)條 交易中心按照協議交收商品電子(zǐ)合約的(de)規定向協議交收的(de)買賣雙方交易商收取交收手續費。
        第十二條 協議交收的(de)買賣雙方交易商可(kě)申請通過交易中心結算貨款、交付貨物及相關單證,也可(kě)申請自(zì)行結算貨款、交付貨物及相關單證。
        12.1 申請通過交易中心結算貨款、交付貨物及相關單證的(de)協議交收,若協議交收的(de)貨物為(wèi)電子(zǐ)購銷合同規定的(de)産品,流程如(rú)下:
        12.1.1 在雙方約定的(de)交收日11:30前,買方交易商應當将交收貨物除交收保證金外剩餘的(de)貨款,通過自(zì)己的(de)交易資金賬戶劃轉到交易中心專用結算賬戶;賣方交易商應當将交收貨物對應的(de)存貨憑證通過交易中心交收系統進行提交。
        12.1.2 交易中心交收部确認買方貨款到賬後,向買方開具倉庫提貨單;
        12.1.3 買方在約定時間對交收商品進行驗核并在交收系統中進行确認,超過約定期限不提出異議的(de),視(shì)為(wèi)對交收貨物數量和(hé)質量的(de)認可(kě),交易中心在最近一(yī)個工作日內(nèi)将貨款劃轉到賣方帳戶上。
        12.1.4 賣方交易商應當在雙方約定的(de)時間內(nèi)按照協議交收價格開具增值稅發票(piào),并将增值稅專用發票(piào)交給買方;買方确認後,須及時在交收系統中予以确認,逾期不确認的(de),視(shì)為(wèi)發票(piào)已交付無誤,交易中心将在一(yī)個工作日內(nèi)清退賣方的(de)交收保證金。
        12.2 申請通過交易中心結算貨款、交付貨物及相關單證的(de)協議交收,若協議交收的(de)貨物為(wèi)電子(zǐ)購銷合同規定之外的(de)産品,流程如(rú)下:
        12.2.1 在雙方約定的(de)交收日11:30前,買方交易商應當将交收貨物除交收保證金外剩餘的(de)貨款,通過自(zì)己的(de)交易資金賬戶劃轉到交易中心專用結算賬戶;
        12.2.2 交易中心交收部确認買方貨款到賬後,将加蓋交收業務印鑒章(zhāng)的(de)《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協議到款确認單》(附件二)的(de)掃描件發送至賣方交易商預留郵箱。
        12.2.3 經交易中心确認買方貨款到賬後,賣方交易商應當在雙方約定的(de)交收日內(nèi)将交收商品有效放貨指令或轉貨權委托書正本寄送給買方交易商,買方确認後以其預留郵箱向交易中心發送加蓋公章(zhāng)的(de)《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協議交收确認函》(見附件三)掃描件。交易中心審核确認後,将貨款劃轉到賣方帳戶上。
        12.2.4 賣方交易商應當在雙方約定的(de)時間內(nèi)按照協議交收價格開具增值稅發票(piào),并将增值稅專用發票(piào)交給買方;買方确認後,以傳真方式将加蓋公章(zhāng)的(de)《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協議交收确認函》掃描件發送至交易中心,交易中心将清退賣方的(de)交收保證金。
        12.3 申請自(zì)行結算貨款、交付貨物及相關單證的(de)協議交收流程如(rú)下:
        12.3.1 協議交收申請得到批準後,交易中心在交收配對成功後的(de)1個工作日內(nèi)清退其相應電子(zǐ)購銷合同訂貨保證金。
        12.3.2 買賣雙方交易商自(zì)行結算和(hé)款證交付的(de),交易中心不再參與交收過程。如(rú)交收雙方發生任何糾紛,交易中心僅協調雙方協商處理(lǐ),但對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買賣雙方交易商未能在規定時間內(nèi)履行本細則第十二條規定的(de)業務的(de),将根據具體商品對應的(de)交收細則中的(de)違約規定處理(lǐ)。
        第十四條 協議交收涉及産品質量糾紛的(de),交易中心僅協調交收雙方協商處理(lǐ),但對此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細則屬于具體上市商品交收辦法的(de)補充細則。
        第十六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de),交易中心按具體上市商品交收辦法的(de)有關規定處理(lǐ)。
        第十七條 本細則的(de)解釋權屬于浙江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有限公司。
  
浙江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有限公司
2015年(nián)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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