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競價交易管理(lǐ)辦法
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現貨競價交易管理(lǐ)辦法
2015-12-18 17:57:41 來源: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
第一(yī)章(zhāng) 總 則
第一(yī)條 為(wèi)規範浙江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或交易中心”)的(de)競買競賣交易行為(wèi),保護交易商的(de)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hé)國(guó)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交易中心競價交易有關的(de)各項業務活動。交易中心、交易商、交收倉庫、檢驗機構、指定結算銀行及各自(zì)工作人員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競價交易是指單向競價交易,分為(wèi)競買交易和(hé)競賣交易兩種方式。
3.1競買交易是指賣方将商品通過交易中心電子(zǐ)交易系統公開出售的(de)方式,公布其拟出售貨物的(de)賣出底價,買方通過公開競價的(de)形式,根據“價格優先、同樣價格時間優先”的(de)原則與賣方達成商品購銷合同關系的(de)交易行為(wèi)。
3.2 競賣交易是指買方将商品通過交易中心電子(zǐ)交易系統公開采買的(de)方式,公布其拟購買貨物的(de)有關信息,賣方通過公開競價的(de)形式,根據“價格優先、同樣價格時間優先”的(de)原則與買方達成商品購銷合同關系的(de)交易行為(wèi)。
第四條 競價交易時間由商品電子(zǐ)購銷合同進行規定;指定交易日經由交易中心官方網站進行發布。
第五條 參與競價交易的(de)買賣雙方必須注冊成為(wèi)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的(de)交易商,并具備進行競價交易的(de)買入或賣出交易相适應的(de)履約能力。
第六條 參與競價交易的(de)交易商,可(kě)采用向交易中心提交存貨憑證(由交易中心指定倉庫開具、經交易中心登記确認的(de)貨權證明)或繳納保證金的(de)形式參與競價交易。
交易中心收取履約保證金的(de)标準為(wèi)不高(gāo)于競價交易總貨款(按競價交易起始價格計算)的(de)10%。交易中心可(kě)根據市場情況調整交易商品的(de)履約保證金标準。
第七條 參與競價交易的(de)交易商認可(kě)交易中心制定的(de)交易中心競價電子(zǐ)購銷合同,競價成功的(de)買賣雙方交易商須遵守該合同條款的(de)約定。
第八條 競價交易電子(zǐ)合同條款(指要約信息)由要約方發出。要約方通過申請,經交易中心電子(zǐ)交易系統發布要約信息即視(shì)其确認了競買(競賣)電子(zǐ)購銷合同,構成合同“要約”;參與競價交易的(de)交易商承諾成交即視(shì)其同意要約方發出的(de)要約,構成合同“承諾”,該競價交易電子(zǐ)合同即産生法律效力。
第二章(zhāng) 競價交易準備
第九條 競價交易發起
9.1競賣交易由買方交易商在交易賬戶中繳納貨款總額(單價以起始價計,下同)的(de)10%作為(wèi)履約保證金自(zì)行發起競賣交易;
9.2 競買交易由賣方交易商在交易賬戶中繳納貨款總額的(de)10%作為(wèi)履約保證金自(zì)行發起、或通過以下方式進行申請:
9.2.1 将競買标的(de)物存放于交易中心指定的(de)交收倉庫并辦理(lǐ)存貨憑證注冊後發起競買交易申請;
9.2.2 通過協議等法律手續由交易中心占有标的(de)物;
9.2.3 交易中心批準同意的(de)其它形式。
第十條 競價交易合同
10.1競價電子(zǐ)購銷合同應至少包括以下內(nèi)容:
10.1.1 商品名稱及數量;
10.1.2 質量要求及執行标準;
10.1.3 成交價格;
10.1.4 貨物交付地(dì)點;
10.1.5 貨物交付時間和(hé)貨款支付要求;
10.2商品競價電子(zǐ)購銷合同應在競價交易開始前2個工作日生成并在交易中心官網進行公告。
第三章(zhāng) 競價交易成交原則
第十一(yī)條 參加競買(賣)交易的(de)交易商,在競買(賣)價過程中,買(賣)方自(zì)主報價和(hé)加(減)價,一(yī)經報價不可(kě)以主動撤單。單一(yī)競買(賣)交易商每交易日每批商品競買(賣)數量需符合具體競買(賣)商品的(de)規定,具體規定見交易中心網站公示的(de)商品競價電子(zǐ)購銷合同。
第十二條 在買(賣)方報價過程中,系統根據“價格優先、同樣價格時間優先”原則排序對買(賣)方競買(賣)數量進行累計,超出該批商品競買(賣)總量的(de)買(賣)方委托單會被系統自(zì)動撤銷,被撤銷委托的(de)買(賣)方可(kě)重新參與報價。
第十三條 競買(賣)報價實行倒計時制,即當買(賣)方報出的(de)數量總和(hé)大于等于賣(買)方報出的(de)總數量時即觸發倒計時,倒計時時限為(wèi)5 分鍾,倒計時以電子(zǐ)購銷合同公布的(de)交易時間結束為(wèi)止。在倒計時時限內(nèi),對某批次商品凡有買(賣)方競買(賣)出價一(yī)次,則該批次商品倒計時重新開始;若在倒計時限屆滿時(不超出規定結束時間)沒有其他買(賣)方提出新的(de)有效報價,倒計時結束,該批次商品競買(賣)報價結束。
第十四條 競買(賣)報價結束後,競買(賣)委托是否成交按以下流程确定:
14.1大(小)于等于賣(買)方競買(賣)底價的(de)買(賣)方報價視(shì)為(wèi)有效報價;
14.2對有效報價按“價格優先、同樣價格時間優先”原則将買(賣)方報價所對應的(de)數量進行先後排序;
14.3系統根據先後排序的(de)競買(賣)數量從先往後進行買(賣)方競買(賣)數量累計,直至達到該批商品競買總量的(de)100%,根據以上原則确定競買(賣)成交的(de)買(賣)方;
14.4 為(wèi)最大程度保證競價交易發起方的(de)訴求得到滿足,競價交易電子(zǐ)合同應規定記錄成交的(de)比例,記錄成交的(de)比例設置為(wèi)不高(gāo)于該批商品總量50%;記錄成交是指按14.2、14.3條排序和(hé)累計原則,排在成交買方價格之後的(de)有效報價,對應的(de)商品總數量不超過電子(zǐ)合同規定的(de)記錄成交比例對應的(de)數量。
14.5在競買(賣)成交的(de)買(賣)方中排在末位的(de),其可(kě)成交數量視(shì)整批貨物的(de)剩餘量決定,整批貨物剩餘量等于其競買(賣)數量時,按照該買(賣)方的(de)競買(賣)申報數量成交;整批貨物剩餘量小于其競買(賣)申報數量時,按照整批貨物剩餘量成交;整批貨物剩餘量小于最小競買數量時,不得成交。
14.6 成交的(de)買(賣)方交易商向發起競買(賣)的(de)賣(買)方履行合同,若買(賣)方發生違約情形時,記錄成交的(de)買(賣)方可(kě)補充履行合同。
14.6 成交的(de)買(賣)方交易商向發起競買(賣)的(de)賣(買)方履行合同,若買(賣)方發生違約情形時,記錄成交的(de)買(賣)方可(kě)補充履行合同。
第十五條 競價交易時間結束後,以當次競買(賣)成交和(hé)記錄成交買(賣)方中的(de)最低(dī)(高(gāo))競買(賣)報價作為(wèi)交收結算價;競買(賣)成功的(de)所有買(賣)方按照交收結算價進行貨款結算。對于競買(賣)成功的(de)交易,競價電子(zǐ)交易系統将自(zì)動生成附有其交易商代碼和(hé)交易時間的(de)電子(zǐ)購銷合同。交易結果通過電子(zǐ)交易系統發送至交易商的(de)交易終端上。
第四章(zhāng) 貨物的(de)交付及貨款的(de)支付
第十六條 在競買(賣)交易過程中,交易中心根據電子(zǐ)購銷合同規定即時凍結買(賣)方的(de)合同履約保證金,并即時釋放失效價格對應的(de)保證金;
第十七條 交易中心對成交的(de)買(賣)方交易商的(de)合同收取履約保證金,記錄成交的(de)買(賣)方僅需在補充履行合同時,按交易中心通知要求在交易賬戶中備足履約保證金。
第十八條 貨物的(de)交付和(hé)貨款的(de)收付
18.1 競買(賣)交易成功的(de)買方交易商須于成交當日在交易賬戶中備足成交金額的(de)100%貨款(包含保證金,以最大溢短(duǎn)計算;補充履行合同等特殊情形須經交易中心審核通過并另行公告);
18.2 交收貨物在交易中心交收倉庫注冊為(wèi)存貨憑證的(de),交易中心在成交當日開具提貨單給買方;未注冊存貨憑證的(de),由買賣雙方按合同約定完成貨物的(de)交付;
18.3 貨款的(de)劃轉
18.3.1競買成功的(de)買方交易商須在交易中心開出提貨單或者在約定的(de)最後交貨期限後的(de)2個工作日內(nèi)(不含開提單日或最後期限日當日)對貨物數量進行确認,逾期未提出異議的(de),交易中心視(shì)為(wèi)貨物交付無誤,并在最近一(yī)個工作日內(nèi)将買方貨款劃轉至賣方。若有異議的(de),待争議解決後的(de)一(yī)個工作日內(nèi)将買方貨款劃轉至賣方。
18.3.2 競賣交易的(de)貨款劃轉依商品競賣電子(zǐ)購銷合同規定執行。
18.3.3 以承兌彙票(piào)、信用證等非現金方式支付貨款的(de),貨款的(de)支付以商品電子(zǐ)購銷合同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合同補充履行中的(de)貨物交付和(hé)貨款支付
19.1競價交易成交的(de)買(賣)方交易商在履行合同義務發生違約的(de),交易中心在記錄成交的(de)交易商中按成交時的(de)“價格優先、同樣價格時間優先”原則通知記錄成交的(de)交易商補充履行合同,記錄成交的(de)交易商須在接到通知後一(yī)個工作日內(nèi)備足成交結算價10%的(de)保證金,否則視(shì)為(wèi)其放棄補充履行合同資格;記錄成交的(de)交易商一(yī)經繳納保證金,即與競買(賣)交易的(de)賣(買)方形成合同關系;
19.2 競買交易記錄成交的(de)交易商在補充履行合同時,須按交易中心的(de)通知要求備足貨款,貨款的(de)劃轉參照18.3執行;
19.3 競賣交易記錄成交的(de)交易商在補充履行合同時,須按交易中心的(de)通知要求交付貨物,貨款的(de)劃轉參照18.3執行;
第二十條 買方在規定時間內(nèi)未對競價商品提出異議的(de),賣方須在收到貨款後的(de)5個工作日內(nèi)開具發票(piào)給買方,買方須在賣方收到貨款後的(de)7個工作日內(nèi)确認發票(piào)無誤、或未對發票(piào)提出異議,交易中心在最近一(yī)個工作日內(nèi)釋放賣方的(de)合同履約保證金。
第五章(zhāng) 交易費用
第二十一(yī)條 競價交易的(de)服務費具體見該商品電子(zǐ)購銷合同規定;
第二十二條 交易中心按電子(zǐ)購銷合同規定對有效出價即時凍結服務費,并即時釋放記錄成交合同對應的(de)服務費。
第二十三條 競價交易結束後,交易中心收取成交合同的(de)服務費,對于記錄成交合同,交易中心不收取服務費用。
第二十四條 記錄成交合同在補充履行電子(zǐ)購銷合同時須按規定向交易中心繳納服務費用。
第二十五條 交易中心向發起競買(賣)交易但成交數量未達到發布貨物數量50%的(de)交易商收取每場次1000元的(de)基本服務費,達到50%以上的(de),免收基本服務費。
第六章(zhāng) 争議及違約處理(lǐ)
第二十六條 競買交易的(de)買方應在競買交易開始前對競買貨物的(de)質量、或競買貨物的(de)質量确認方式進行确認,買方交易商參與競買交易視(shì)為(wèi)其已接受競買貨物的(de)質量,交易中心不接受競買交易買方就質量提出的(de)異議。
26.1 競買貨物為(wèi)在庫貨物的(de),電子(zǐ)購銷合同須明确交收貨物的(de)質量檢驗結果、檢驗機構、檢驗标準,買方認可(kě)質量無異議後參與競買;
26.2 競買貨物為(wèi)在途貨物,電子(zǐ)購銷合同明确交收貨物的(de)到達時間,買方對貨物的(de)質量檢驗應限于到貨後、全部貨物未發貨之前。買方須在貨物達到後在規定時間到場監督取樣,檢驗結果視(shì)為(wèi)交收貨物是否質量違約的(de)唯一(yī)标準。
26.3 其它條款以電子(zǐ)購銷合同為(wèi)準。
第二十七條 競賣交易的(de)買賣雙方應本着互諒互讓、友好協商的(de)原則解決競賣交易發生的(de)争議;協商不成的(de),由競賣商品電子(zǐ)購銷合同約定的(de)質量檢驗機構對争議貨物的(de)質量進行檢定,其結果作為(wèi)解決糾紛的(de)最終依據。
第二十八條 争議中的(de)責任方承擔争議解決過程中的(de)檢驗檢定、倉儲物流等全部費用,同時向守約方按争議合同金額0.03%/日的(de)标準,支付自(zì)争議提出至争議解決之日的(de)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 違約情形的(de)認定
29.1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yī)時,構成買方違約:
29.1.1 競買交易成交的(de)買方交易商未在規定時間內(nèi)支付貨款的(de);
29.1.2 競賣交易的(de)買方交易商未在規定時間內(nèi)支付成交貨物貨款的(de);
29.1.3 補充履行合同的(de)買方交易商未按交易中心通知要求支付貨款的(de)。
29.2 發生以下情形之一(yī)時,構成賣方違約:
29.2.1 未能在規定時間內(nèi)交付貨物的(de);
29.2.2 交付的(de)貨物數量不足且超出最大允許範圍的(de);
29.2.3 貨物交付地(dì)點不符合電子(zǐ)購銷合同約定且未獲得買方書面同意的(de);
29.2.4 競賣交易成交的(de)賣方交易商交付的(de)貨物質量不符合競價交易商品電子(zǐ)購銷合同規定的(de)。
第三十條 競買(賣)交易成功的(de)買(賣)方交易商發生違約的(de),交易中心扣取其違約部分合同履約保證金;
30.1 交易中心在記錄成交的(de)交易商中按成交時的(de)“價格優先、同樣價格時間優先”原則通知記錄成交的(de)交易商,記錄成交的(de)交易商須在接到通知後一(yī)個工作日內(nèi)備足成交結算價10%的(de)保證金,否則視(shì)為(wèi)其放棄補充履行合同資格;
30.2 記錄成交的(de)交易商在履行合同時,須按交易中心通知的(de)要求備足貨款(交付貨物);
30.3 競價交易發起方(競買交易的(de)賣方和(hé)競賣交易的(de)買方)違約不進行補充履行合同,競價交易的(de)發起方向成交的(de)買(賣)方支付合同履約保證金作為(wèi)賠償;以貨物代替保證金發起競買的(de)賣方交易商發生違約而拒不履行賠償責任的(de),交易中心重新組織競買,所得貨款優先用于向守約方支付賠償;重新競買的(de)競買底價由交易中心單方面确定。
第三十一(yī)條 發生違約情形時,記錄成交的(de)交易商對違約合同進行補充履行。
31.1 補充履行合同貨物經買方确認、或者買方未在異議期提出異議的(de),記錄成交的(de)交易商獲得違約交易商合同違約部分的(de)合同履約保證金;
31.2 無補充履行合同情形的(de),守約方獲得違約方交易商合同違約部分的(de)合同履約保證金;
31.3競買交易中記錄成交的(de)交易商未按交易中心通知時間支付貨款的(de),賣方獲得違約交易商、記錄成交的(de)交易商的(de)全部違約部分合同履約保證金;
31.4競賣交易中記錄成交的(de)交易商未能按期交付貨物、交付的(de)貨物數量不足且超出最大允許範圍、以及交付的(de)貨物質量檢驗不合格的(de),買方獲得違約交易商、記錄成交的(de)交易商的(de)全部違約部分合同履約保證金。
第七章(zhāng) 附則
第三十二條 買賣雙方可(kě)在法律允許範圍內(nèi)就合同的(de)履行自(zì)行協商,協商的(de)結果與本辦法沖突的(de),經交易中心批準後按協商結果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浙江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有限公司負責起草(cǎo)并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zì)公布之日起實施。
浙江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有限公司
2015年(nián)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