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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油茶籽(YCZ1910)電子(zǐ)購銷合同
2019-07-01 09:29:12 來源: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
買方:(交易代碼)    (交易商名稱)
賣方:(交易代碼)    (交易商名稱)
 
合同簽訂時間:     年(nián)   月   日
本合同系買、賣雙方依照浙江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現貨(倉單)交易規則,通過交易中心電子(zǐ)交易系統進行      現貨交易而達成的(de)購銷合同。
買賣雙方交易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hé)國(guó)合同法》以及交易中心有關規則,遵循平等自(zì)願和(hé)誠實信用的(de)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yī)、商品信息
1.1品名:油茶籽
1.2質量:符合《LY/T2033-2012 油茶籽》的(de)相關規定,具體指标如(rú)下:
指标項目
指标标準
色澤、氣味
正常
含油量(以幹基計)%  
≥23
水分%                 
≤10.0
雜質%                
≤1.0
備注:用于交收的(de)油茶籽要求以覆膜編織袋或麻袋包裝,每袋50kg;同一(yī)批次油茶籽不得出現不同的(de)包裝規格。
1.3數量:_________。
1.4價格:_________。
二、費用支付
2.1交易中心按照成交額百分比向買賣雙方收取購銷服務費。
2.2在購銷過程中産生的(de)所有稅費均由買賣雙方承擔。具體稅費詳見交易中心挂牌商品相關公告。
2.3相關稅費由交易中心系統扣取後劃付。
三、貨款結算
本合同訂立後,按照《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現貨(倉單)交易規則(暫行)》和(hé)《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現貨(倉單)交易結算細則(暫行)》的(de)規定,賣方交付足額貨物,買方支付全額貨款。
四、發票(piào)
賣方交易商按照交易中心業務規則根據買方交易商提供的(de)發票(piào)信息向買方開具增值稅發票(piào),買賣經雙方協商後同意延期開具發票(piào)的(de),雙方以協商結果為(wèi)準。
五、商品質量和(hé)數量異議處理(lǐ)
5.1買方對商品質量或數量有異議的(de),應在規定時間內(nèi)書面通知對應商品的(de)産業基地(dì)服務商;逾期未提出異議的(de),視(shì)為(wèi)交收商品符合本合同約定。
5.2買方對商品質量或數量提出異議的(de),按照交易中心規則處理(lǐ)。
六、免責條款
6.1受地(dì)震、台風、火災等自(zì)然災害以及國(guó)家政策重大變化或其他不可(kě)抗力事件的(de)影響,導緻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de),根據不可(kě)抗力事件的(de)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一(yī)方因不可(kě)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de),應及時通知對方。
6.2因政策、法律原因導緻本合同無法履行的(de),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七、合同簽署
7.1買賣雙方通過其租用的(de)交易商位輸入交易密碼,登錄交易中心電子(zǐ)交易系統訂立合同,合同即行簽署。
7.2本合同對應的(de)交易代碼、交易時間及交易密碼被視(shì)為(wèi)買賣雙方的(de)電子(zǐ)簽名。
7.3有效期:合同簽訂日期         至合同履約日期(提貨或交易轉讓完成日期)。
八、其他條款
8.1本合同未盡事宜,買賣雙方同意按照《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現貨(倉單)交易規則(暫行)》及交易中心有關細則的(de)規定執行。
8.2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de)争議,雙方應友好協商或由交易中心調解解決;協商未果的(de),可(kě)提交杭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8.3本合同由交易中心根據其有關交易規則進行解釋。
8.4本合同的(de)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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