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油茶籽(YCZ1812)行紀合同
2019-01-16 14:42:03 來源: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
委托人:(交易代碼) (交易商名稱)
行紀人:(交易代碼) (交易商名稱)
合同簽訂時間: 年(nián) 月 日
鑒于:
1、委托人、行紀人均通過浙江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中心)的(de)審核同意,成為(wèi)交易中心的(de)交易商,并均與交易中心簽署《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入市協議》;雙方約定,行紀人接受委托方的(de)委托,以自(zì)己的(de)名義為(wèi)委托方從事貿易活動,委托人支付相應的(de)報酬。
2、委托人、行紀人均已仔細研讀并充分理(lǐ)解了《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現貨(倉單)交易規則(暫行)》及其它規則文件,同意遵守交易中心的(de)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hé)國(guó)合同法》和(hé)有關法律、法規的(de)規定,本着平等自(zì)願、誠實信用的(de)原則,雙方協商一(yī)緻,簽訂本合同。
第一(yī)條 委托事項:
行紀人受委托人的(de)委托,就___挂牌商品貿易行為(wèi)提供行紀服務。
第二條 委托事項的(de)具體為(wèi)根據交易中心挂牌商品的(de)合同項下的(de)內(nèi)容包括但不限于:
1.品名:_油茶籽 。
2.質量:符合《LY/T2033-2012 油茶籽》的(de)相關規定,具體指标如(rú)下: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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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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氣味、色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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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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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油量(以幹基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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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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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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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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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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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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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數量:_________。
4.價格:_________。
第三條 費用支付:
1.行紀人完成委托事項後,按照 成交額百分比 收取行紀服務費。國(guó)家另有規定或者雙方另有合同約定的(de)除外。
2.行紀服務費,由委托人負擔,但有合同特别約定的(de)除外。
3.行紀人在辦理(lǐ)委托事項過程中産生的(de)所有稅費均由委托人承擔。上述稅費包括但不限于關稅、增值稅、保險費、倉儲費、商檢費、運輸費等。具體稅費詳見交易中心挂牌商品相關公告。
4.委托人應付行紀服務費和(hé)稅費由交易中心系統扣取後直接劃付至行紀人在交易中心開立的(de)交易賬戶。
第四條 合同有效期:
合同簽訂日期 至合同履約日期(提貨或交易轉讓完成日期)。
第五條 合同的(de)簽署
1.委托人、行紀人通過其租用的(de)交易商位輸入交易密碼,登錄交易中心電子(zǐ)交易系統訂立合同,合同即行簽署。
2.本合同對應的(de)交易代碼、交易時間及交易密碼被視(shì)為(wèi)買賣雙方的(de)電子(zǐ)簽名。
第六條 行紀人的(de)權利義務
1.行紀人處理(lǐ)委托事務支出的(de)費用,由行紀人負擔;
2.行紀人占有委托物的(de),應當妥善保管委托物;
3.委托物交付給行紀人時有瑕疵或者容易腐爛、變質的(de),經委托人同意,行紀人可(kě)以處分該物;
4.行紀人處理(lǐ)委托事務取得的(de)财産,應當轉交給委托人;
5.行紀人不得低(dī)于委托人指定的(de)價格賣出或者高(gāo)于委托人指定的(de)價格買入的(de);
6.委托人逾期不支付報酬的(de),行紀人對委托物享有留置權;
7.行紀人不得與第三方串通,損害委托人的(de)利益。
第七條 委托人的(de)權利義務
1.行紀人完成委托事務的(de),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相應的(de)行紀服務費;
2.委托人應當向行紀人如(rú)實說明委托物存在的(de)瑕疵;
3.委托人不得隐瞞與委托事項有關的(de)重要事項,提供不真實信息或者要求提供違法服務;
4.委托人應保證自(zì)己提供資料的(de)真實性與合法性;
5.委托人有權要求行紀人按照自(zì)己的(de)指令從事貿易活動。
第八條 貨款結算
1.訂立合同後,委托人、行紀人按照《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現貨(倉單)交易規則(暫行)》和(hé)《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現貨(倉單)交易結算細則(暫行)》的(de)規定進行貨款結算。
2.委托人、行紀人根據《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商品倉單細則(暫行)》的(de)規定履行各自(zì)的(de)交收義務;委托人、行紀人一(yī)緻同意,交收商品的(de)全部貨款由交易中心進行劃付。
第九條 發票(piào)
委托人、行紀人進行實物交收時,應根據《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現貨(倉單)交易結算細則(暫行)》規定提供發票(piào)信息并開具發票(piào)。
第十條 違約責任
1.根據《鹽城市亭湖區城南朗之詩商品交易經紀服務部現貨(倉單)交易規則(暫行)》及交易中心有關規則的(de)規定,在本合同訂立後,委托人或行紀人未能及時、足額向對方交付商品或貨款的(de),行紀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行紀人對其占有的(de)委托物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須對因此給委托人造成的(de)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在行紀人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務的(de),委托人未按時向其支付相應的(de)行紀服務費,行紀人可(kě)以向委托人請求支付行紀服務費。
第十一(yī)條 争議解決
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de)或與本合同有關的(de)一(yī)切争議,雙方應友好協商或由交易中心調解解決;如(rú)雙方協商解決未果的(de),可(kě)提交杭州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二條 免責條款
1.受地(dì)震、台風、火災等自(zì)然災害以及國(guó)家政策重大變化或其他不可(kě)抗力事件的(de)影響,導緻本合同不能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de),根據不可(kě)抗力事件的(de)影響,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一(yī)方因不可(kě)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的(de),應及時通知對方。
2.因政策、法律原因導緻本合同無法履行的(de),各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第十三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de),雙方可(kě)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de)附件和(hé)補充合同均為(wèi)本合同不可(kě)分割的(de)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de)法律效力。